完善绿色税收体系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2023年11月01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课题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需要持续推动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绿色税收体系的主要架构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动构建多个税种“多税共治”及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目前已构建起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为重点,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为辅助的绿色税收体系,涵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5大环节,具体可概括为“三个层级”“四类优惠”。“三个层级”包括: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使排污单位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成本;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为重点,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对有限自然资源的保护;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为辅助,通过增加污染行为制造者的税负或给予绿色经济行为相应的税收优惠,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四类优惠”包括: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和推动低碳产业发展4个方面。

绿色税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税制设计未充分考量碳减排因素。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在于碳减排,目前我国未设置专门针对碳排放的碳税制度,且现行税种要素设计中未充分考量碳减排因素。例如,在消费税方面,当前我国能源领域消费的煤、天然气等主要化石燃料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资源税方面,煤炭作为我国能源消费的主体,其在各省适用税率普遍低于天然气和原油的适用税率等。

部分税种设计未充分体现生态价值。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征收范围相对较窄,例如,我国对矿产资源和盐(以及试点地区的水资源)计征资源税,但未将森林、草场、滩涂等可再生资源纳入计征范围。再如,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设计基本平移排污费的相关规定,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4类,不含挥发性有机物和放射性污染物,税额标准与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虽然避免了增加企业负担,但未能充分考虑生态治理与恢复的外部成本。

部分绿色税收优惠政策需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方面,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仍不适应再生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例如,加工环节企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适用范围狭窄、回收环节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则取票难等,可能导致再生资源与原生资源价格倒挂。企业所得税方面,部分绿色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滞后于节能减排技术发展。例如,节能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计收入政策,所依据的优惠目录未包含近几年迅速发展的低碳节能技术设备;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求较高,中小型节能服务企业受益较少,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未充分考虑企业投资初期无法盈利的情形等。

绿色税收征管外部依赖较强。例如,环境保护税以协同共治为征管基本原则,税务部门履行征管职责、组织税款入库主要以排污许可制度为基础,依赖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应税污染物的监测管理以及对涉税信息的共享和复核协作;资源税征管依赖于采矿许可制度;耕地占用税征管需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批准信息;车船税主要以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和船舶管理部门委托代征方式征收入库。

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

加强绿色税制顶层设计。一是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遍征收的税种,针对性地加大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节能环保产品予以适度税收优惠。例如,允许符合监管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减少无票收货;建立再生资源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精准监管能力。另一方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例如,可将创新型环保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目录,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具备绿色特质的税种,从税种设定、征收管理、社会共治等角度加强统筹安排、整体规划,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将森林、草场、滩涂等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健全自然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厘清资源税、费、租的关系。三是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政策。可考虑在环境保护税中增加煤炭和天然气的税目,或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纳税人承受能力、行业特性等因素,适时考虑征收碳税;对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的税目税率进行改造,整合对矿石能源征收的各税种间的相互关系,避免综合税率过高和重复征税的现象;为企业和个人碳减排行为设计对应的抵免政策,激励其积极主动地参与节能减排活动。此外,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各税种进行绿色化评估,在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奖惩手段,对现行有悖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调整补充、修改完善。例如,将消耗较多不可再生自然资源或生产过程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

助推绿色税制落地落细。一是推动绿色税收征管协作体系建设。参照环境保护税法中有关征收管理的规定,在法律层面厘清税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权责边界。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明确征管主体为税务部门的基础上,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主动对接各行业协会和环境保护团体,及时获取、更新本地区各行业税源信息,有效破解征管信息不对称难题。二是建立涉税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对外,推动建立全国性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银保监等部门协作机制,统一涉税信息的集合、分析和运用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并强化对数据平台的管理、运用和维护。对内,积极构建智慧型地方税种管理服务体系,将纳税人财务信息、发票信息与各税种申报信息交叉比对,提升征管质量。例如,对于资源税零散税源未登记问题,可通过收集开具资源品销售发票数据以及使用自然资源生产、消耗、销售、变动等情况,强化对税源信息的多维度获取,及时清算资源税税款。三是对重点行业开展针对性服务与管理。结合国家重大发展规划要求,强化绿色税收政策支持。例如,“十四五”期间要推动制造业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转变,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对此可结合制造业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物品类多等特点,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税费优惠政策,针对重点耗能污染行业的经营特点,立足企业购进投入、生产销售、排放污染等各个环节,提供包括各项税费政策在内的一揽子节能减排指导方案,助力企业有目标、有步骤、有重点地提高节能减排技术的投资利用水平。

深化绿色税制改革与国际接轨。一是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发展诉求和公平利益,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在全球环境治理与税收治理变革中提出中国方案,推动建立一个符合大部分国家利益、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税收治理体系。二是关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欧盟于10月起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我国作为欧盟重要贸易伙伴,有必要高度关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引导相关行业企业充分做好中长期碳减排的发展规划和合规管理。

(课题组成员:李榕滨、梁若莲、安韶君、卢伟雄、孙婷、赵磊、严禹、谢丽文、鲁磊、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