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评析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小微企业账外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同时骗取税费优惠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采取体外循环方式,通过隐匿部分销售收入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少缴税款的目的。
本案企业的违法情况,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以案为鉴,税务机关应结合饲料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监管,以防范遏制此类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饲料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都与免税初级农业产品相关,饲料生产主要原材料是玉米等免税的初级农业产品,产成品主要销售给生产免税初级农产品的禽畜养殖户,因此国家对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但个别企业为了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企业核算过程中,常会在收入和成本费用方面做手脚。
为此,税务机关应广泛采集行业企业生产成本、利润率等经营要素信息,在此基础上,以当地行业头部企业、典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数据为标杆,建立行业税收监管数据模型,并在模型中设置原材料耗用率、单位产成品耗电量,以及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费用变动率、销售毛利率等指标,采取类比分析、指标预警等方式,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和申报信息风险监控工作。
如发现相关企业存在电力耗用与销售收入不匹配、企业营业额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勾稽关系异常等情况时,应迅速采取现场核查、纳税评估等征管措施,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或虚列成本等涉税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