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以“建设包容、普惠、有韧性的数字世界——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从全球范围来看,“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得到广泛共识,标志着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取得重要进展,然而各经济体的设想仍有差异,甚至出现数字服务税单边行动。根据毕马威2023年10月发布的《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总结》,有32个国家或地区实施了针对数字经济的直接税,还有101个国家或地区实施了针对数字经济的间接税。
当前各国数字服务税的主要类型
201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旨在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税收改革。但达成统一的全球数字税征收共识的进程较为缓慢,使得许多国家通过单边政策开征数字服务税。
当前,各国数字服务税征收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采用境外供应商注册制度。即要求非居民企业注册成为纳税人,对其向本国用户提供的相关数字服务征收商品与服务税、消费税或增值税。目前,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按此设计征税。二是采用反向征税机制或代扣代缴机制。即要求供应方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再向其消费者所在国缴纳增值税,或直接由境内的服务购买方代为申报纳税。目前,欧盟、日本等国按此设计征税。三是设置双重纳税门槛。即将全球范围的总营业收入和来源于境内数字服务收入作为征收门槛,对达到标准的纳税人征收数字服务税。目前,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按此设计征税。
欧洲国家的数字服务税
由于许多跨国互联网巨头、大型跨国数字企业在欧洲数字经济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后,利用税率差向海外腾挪收入导致纳税额较少。为维护税收权益,部分欧洲国家开始征收“谷歌税”“亚马逊税”。
欧盟。2003年,欧盟成为全球范围内第一个针对电商征税的经济体。2017年,《电子商务的增值税改革方案》终止了价值低于22欧元(1欧元约合7.82元人民币)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豁免政策。2018年3月,欧盟提出了数字服务税构想,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欧盟内部数字服务应税年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纳税人征收数字服务税。随后又对跨境交易相关增值税制度进行了深入探索,通过推行欧盟增值税一站式服务,在增强对跨境经营企业管理的同时,营造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法国。为缓解财政压力,法国选择在国际税收方面寻求突破,成为首个对数字服务税进行立法的国家。2019年颁布的《开征数字服务税暨修改企业所得税降税路径法》,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收入高于2500万欧元的科技企业,其来源于法国的在线平台服务、中介服务和基于用户数据的广告服务收入,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由于征收门槛较高,只有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美国科技巨头的数字业务被纳入征税范围,因此引起了美国政府不满。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启动了对法国的“301调查”,并对法国商品实施报复性关税惩罚。
意大利。2019年底,意大利国会通过《2020年财政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上一年全球总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意大利提供的数字服务收入超过550万欧元的居民和非居民公司征收数字服务税,税率为3%。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在数字界面投放广告、向用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交易的数字接口、使用数字界面产生的数据传输、搜索引擎等服务收入。2022年11月,意大利政府审议将数字服务税税率从3%提高到6%的提案,并可能将其纳入正在起草的《2023年预算法》。
英国。2017年,英国财政部发布《公司税与数字经济:立场文件》开始探讨开征数字服务税的问题。2020年,英国出台《2020年财政法》及一系列数字服务税征收指南,宣布引入数字服务税,并于同年4月正式生效。对在全球年收入超过5亿英镑(1英镑约合9元人民币),且来源于英国境内的在线社交媒体平台、互联网搜索引擎、在线市场的总收入高于2500万英镑的企业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值得关注的是,英国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排除与数字业务不相关的业务,将利润率作为应税收入的系数,并为在英国提供数字服务营业利润率较低的企业给出差异化计算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扭曲。
西班牙。2020年10月,西班牙政府批准《数字服务税法》,对在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西班牙收入高于300万欧元的数字服务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税率为3%,于2021年1月16日起实施。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在线广告、在线中介服务和通过数字界面生成的用户数据销售收入。2023年3月,西班牙就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发布公众咨询文件,预计于2023年底采用全球最低税的核心规则收入纳入规则,一年后生效低税支付规则。
亚太国家的数字服务税
与欧洲国家设置全球收入、来源于境内数字服务收入两个征税门槛,并专门立法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做法不同,亚太国家对数字服务税的征收方式较为多样。
日本。2015年,日本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进口的电子图书、音乐、广告等,实行由购买服务的国内经营者代为申报纳税的反向征税机制。自2015年10月1日起,要求非居民数字服务供应商在向日本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时须注册并征收消费税。2022年12月,日本发布《2023年税收改革提案大纲》,宣布探索对非居民平台在提供企业对消费者(B2C)数字服务时征收消费税的措施。2023年3月,日本参议院批准发布税收改革立法,将支柱二收入纳入规则纳入日本公司所得税法,预计于2024年4月1日或之后财年开始适用。
新加坡。2020年起,新加坡实施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要求向境内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全球销售额在12个月内超过100万新加坡元(1新加坡元约合5.4元人民币),且境内应税销售额超过10万新加坡元的非居民供应商(包括在线平台),必须在新加坡注册并缴纳增值税。今年,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远程提供的服务。新加坡消费税采取了反向征税机制和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
澳大利亚。2017年,澳大利亚修改了《商品服务税法》,要求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提供数字服务等远程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包括在线平台),如果其销售额在12个月内超过7.5万澳元(1澳元约合4.85元人民币),则必须在澳大利亚注册并缴纳商品服务税。作为低税国,澳大利亚就全球最低税的实施展开准备工作,于2022年10月发布咨询文件,2023年3月,针对支柱二实施进行意见征询。
印度。2016年,印度开始实行针对数字经济的均衡税,采取预提所得税模式源泉扣缴。对在印度的单笔交易超过10万卢比(1卢比约合0.88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超过100万卢比的非居民企业,其在境内的在线广告、提供数字广告空间设施或服务收入征收6%的均衡税。根据印度2020年《财政法案》,非居民企业在印度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卢比时,其在线广告服务、销售电子商务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收入需缴纳2%均衡税。
总结和展望
总体而言,在全球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以数字税为名而行贸易保护之实不利于互联网企业跨境经营,还会打击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其他经济体出台反制措施。建设包容、普惠、有韧性的数字世界,各国或地区应进一步合作,加快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落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