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行政复议法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2023年11月21日 版次:05        作者:翟继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打造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对税务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机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尽可能宽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受案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大为“行政行为”,就大大拓展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税务行政争议而言,原则上,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国防、行政调解等事项外,各类税务行政争议均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在受案范围上应当做到应收尽收。

与行政诉讼等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相比,行政复议的最大优势之一是便捷。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通过互联网渠道接受申请的规定,让申请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行政复议程序。这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复议成本。建议税务机关尽快在其官方网站上开通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的窗口。

公开审理、质证和辩论是实现行政复议公正的程序保障。但现行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这导致申请人与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不见面,非公开的审理方式也容易给申请人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降低复议的公正性,不利于化解争议。为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公开审理的普通程序作为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程序。该程序不仅要求复议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还将听证程序作为必要补充。原则上,只要申请人申请听证,复议机关就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的引入,使行政复议具备了公开审理、质证和辩论的基本程序,其公正性将大大提升。建议税务机关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室,提高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范性,促进规范执法。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幅度大,涉及事项多,距离生效时间短,建议各级税务机关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加强配套建设,提高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在依法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同时,促进法治税务建设。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