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变动 吃透精神 做好衔接

2023年11月21日 版次:07        作者:王楷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增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等多个方面将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产生影响。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岗位人员需要从多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即将施行,有关修订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税务机关需要仔细研究,提前应对。

主要影响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一定位,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补充了简易审理程序、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制度,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一行为一申请”原则。此次修订确立了复议要遵循“一行为一申请”原则,即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在纳税争议和行政处罚同时存在的稽查案件中,稽查局基于相同违法事实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应当分别提起复议申请。即使申请人在同一份复议申请书中对上述两个文书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也要作为两个独立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

明确申请材料补正制度操作。现行行政复议法未规定申请材料补正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虽有规定但不够明确。此次修订将“补正期限”直接明确为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把“受理时间”调整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再全面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确定受理日期,同时明确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以“记录在案”的方式结案。这三处变化将让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更加顺畅和有据可依。

增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列举了审理环节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情形,且在第六十一条明确,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这意味着,符合有关列举情形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要向有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妥善化解争议。

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范围,并规定了适用程序。复议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资料。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更重视合法性审查,并加强后续管理,发现有超越权限或违反上位法的,及时清理。

增加复制证据规定。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案卷材料,未提及可以“复制”案卷材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也仅规定申请人及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材料。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环节的“案卷复制权”,有利于尽早解决争议。

明确复议期间补充证据制度。此次修订借鉴了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补充证据制度,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这可以让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对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有补充证据予以回应的机会。

增加复议审理简易程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简易审理程序,并规定了适用情形。目前《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未规定简易审理程序,复议机关需要关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的期限不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也不同,且简易程序没有延期规定,要避免案件办理超期。

明确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在普通审理程序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同时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这一规定增加了纳税人发表陈述申辩意见的机会,有助于促进征纳双方有效沟通,及时化解涉税争议。目前《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以书面审理为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生效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扩大调解、和解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及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解或调解。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再限制调解及和解范围。该法生效后,对于部分争议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应允许适用行政复议和解或调解。

完善复议决定相关内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细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中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决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增加了确认无效等决定类型,并增加了采取补救措施等处理方式。这些变化更直接体现了行政复议的纠错功能,也增强了复议决定的针对性。

积极对接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吃透该法精神,加快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与该法衔接。

立法方面,积极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全面梳理完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生效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要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优先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办理复议案件。

队伍方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建议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引进外部专家、学者,充实行政复议队伍力量,并不断提高复议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增强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

办案方面,复议机关应当关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具体程序的适用,避免因程序、法律适用错误引起行政诉讼。落实好听取当事人意见等程序性要求,依法引导当事人选择解决涉税争议的最佳方案。整合各界有效调解资源,在复议申请、审理等环节做好调解工作,依法高效实质性化解涉税争议。

征管方面,深入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提升税务干部对该法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强化行政复议业务培训和办案保障。在新旧法衔接阶段,对于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这三类新增复议前置案件,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引导当事人先通过复议渠道寻求救济。对于非法定复议前置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选择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