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改革目标 完善金融税制

2023年11月22日 版次:05        作者:汤洁茵

金融税制安排与政策选择应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目标的一致性,积极推动改革深化,最大限度地形成政策合力。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本质特征,对指引金融市场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引发一系列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相应配套政策措施的跟进与保障。金融机构运作、金融资产发行与交易的成本主要由税收和费用构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税负高低将增加或减少各方金融主体的交易成本,进而改变其税后收益。税收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措施,金融税制安排与税收政策选择应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目标的一致性,最大限度地形成政策合力,确保改革成效最大化。

制定有效促进金融创新的税收政策。数字技术与金融服务在产业上的紧密结合,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创新应用。为促进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应允许科技创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在金融数字化领域的拓展适用,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等,同时考虑金融业的虚拟性和风险性适当予以调整。

为新型金融交易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征税规则。近年来,新型金融产品、新型交易方式不断推出,税收待遇却并不明确。如信托业务、金融衍生品、非货物期货等存在课税规则的空白;房地产投资信托、永续债、混合型金融工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较为含糊。这导致上述金融产品的税收待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抑制投资者投资意愿。建议尽快为各项金融业务和各类投资品种制定明确、具体的课税规则,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使投融资双方均可以提前预测可能负担的税收成本、计算可预期的税后收益,这对于鼓励新型金融品种的投资,促进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消除跨境投资的重复征税,进一步提升金融业的开放水平。尽管我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等方式尽量消除跨境投资的重复征税问题,但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双重征税无法完全避免。建议完善本国税制或加强国家间税收征管合作,采取各种必要的有效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或消除跨境投资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这对提升金融业制度型开放水平是极为必要的。

改变资本轻课税的思维定式,通过一定的税制安排引导资金从金融市场流入实体经济,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对流动性和运行效率的过度推崇,使得轻课税几乎成为各国对金融市场课税的主旋律。然而,较低的税负意味着金融市场的税后收益高于实体经济,极易引发金融资产的膨胀、资金在金融市场过度沉淀而不愿流入实体经济,从而导致经济虚拟化严重、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发生结构性扭曲,甚至引发金融市场的失序与风险。因此,确保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大致相当的税后收益水平,对减少过度的“金融窖藏”,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减轻金融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金融市场具有流动性和虚拟性的特性,这与传统实体经济截然不同,如果其适用与实体经济相同的课税规则,可能面临不合理的显性或隐性的税收负担,抑制金融经营主体参与金融市场的意愿。如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的增值税不可抵扣和难以转嫁,导致借贷双方面临重复征税等不合理税负问题。因此,基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属性,准确衡量其税收负担能力,制定与之相匹配的课税规则,这对促进商业银行及各类专业投资机构发展、激发投资者投资意愿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减少或消除各类金融产品之间的差别化税收待遇,促进证券市场均衡、和谐发展。在当前税制下,投资收益的税收负担可能因交易参与者的身份、投资的证券品种、投资或退出方式、投资期限长短等因素出现实质性的差异。比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的转让收入、股票的回购收益,与股息收入、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与债券利息等在税收上负担是不同的。部分差别化待遇本意在于鼓励特定证券品种的发展,却造成了不同证券品种的结构性扭曲。优化金融产品结构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之义,考虑到不同证券品种能够满足不同投融资需求,税收应避免成为干预、扭曲金融市场的因素,尽量消除与参与者身份、投资对象、投资方式等因素相关联的差别化税收待遇,建立与金融产品特性相符合且体现税收负担能力差异的公平税制,以有利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均衡。

确立鼓励长期投资的税收政策。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散户为主,长期资本相对不足,投资方式以短线投机为主,长期价值投资相对不足。频繁的短线交易、过度的投机行为,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泡沫化和虚拟化。除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外,投资期限长短并不决定金融主体及其交易的税收待遇,长期投资与短线交易的税收成本并无不同,免税待遇使个人得以通过零税收成本频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为壮大各类中长期投资力量、增加长期资本供给,税收政策应向保险资金、年金等长期资本适度倾斜,对长期价值投资的股权转让和投资收益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并对个人炒股所得的免税待遇增加持股期限的要求。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