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韩国统计厅发布数据,韩国2020年—2022年失业率从4.0%降到2.9%;2023年9月失业人口66.1万人,失业率2.3%。韩国媒体报道认为,韩国失业率水平降低,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密不可分,政策具有目标明确、措施简明、受益人群广泛等特点。本文编译梳理韩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完善我国相关政策提出几点建议。
扩大岗位增量,鼓励企业增加雇工人数。若在韩企业正式雇工人数比上一纳税年度增加,则根据雇工增加人数区分雇工类型和企业类型,给予企业一定的法人税减免。具体而言,如果增加青年雇工,大企业每人抵免税款400万韩元(1韩元约合人民币0.0054元),中坚企业(指资产规模在5000亿韩元至5万亿韩元之间的企业)每人抵免450万韩元,中小企业(指销售额低于规定的标准且资产总额在5000亿韩元以下的企业)每人抵免700万韩元(首都圈以内地区)或770万韩元(首都圈以外地区)。
中小企业中正式雇工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时,还可以对其增加雇工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按比例给予减免。其中,增加的雇工是青年和经历失业的女性,全额减免社会保险费;增加的是其他雇工,按其负担社会保险费的50%—75%减免。
稳定岗位存量,鼓励企业减少工时且不减薪。中小企业如果满足正式雇工人均每小时工资、正式雇工人数不比前一个征税年度减少,且正式雇工人均年工资总额比前一个征税年度减少时,可减免法人税。减免金额为以下两项合计数,一是正式雇工人均年工资减少额×相应纳税年度正式雇工人数×10%;二是(正式雇工人均小时工资-前一个纳税年度正式雇工人均小时工资×105%)×全体正式雇工的劳动时间合计×15%。
鼓励再就业,倡导企业雇佣女性、育儿休职复职人员就业。对离职前已经工作1年以上的女性劳动者,因结婚、怀孕生育、育儿、子女教育等原因离职后,自离职之日起2年—15年内,在同行业中小、中坚企业再就业的,可对再就业所在企业2年内支付的人工费按一定比例减免法人税应纳税额;如果育儿休职人员重新回到原公司岗位,自复职之日起,对原公司1年内支付的人工费按一定比例在法人税的应纳税额中减免。上述优惠的具体比例均为中小企业30%,中坚企业15%。
增强就业者获得感,以税收减免鼓励企业增薪。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平均工资增加时,则增加的工资可按比例从该征税年度的法人税应纳税额中减免,具体比例为中小企业20%,中坚企业10%。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正式雇工的相应征税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大于前3个征税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平均值;二是相关纳税年度的正式雇工人数大于或等于前一个纳税年度的正式雇工人数。
拉动全年龄层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大雇工力度。这方面的政策包括:对领取的中小企业中青年劳动者及核心人力成果补偿基金减免个人所得税。成果补偿基金是一项为促进中小企业雇佣青年劳动者、激励其培养人才而设立的基金,其构成包括由企业承担的贡献金和青年劳动者及核心人力缴纳的扣除金等,该成果补偿金会定期以补偿金形式支付给5年以上长期在职劳动者。对5年以上长期在职的劳动者,在定期从成果补偿基金收取补偿金时,按一定比例减免个人所得税。其中青年在中小企业的减免比例为90%,在中坚企业的减免比例为50%;非青年在中小企业的减免比例为50%,在中坚企业的减免比例为30%。
对在中小企业就业的雇工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小企业就业的青年,就业5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90%(限额为200万韩元);对于高龄者和残疾人,就业3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70%(限额为200万韩元)。
近年来,我国通过减税降费减少企业成本,扩大企业规模,有力促进了劳动者就业创业。借鉴韩国经验,笔者对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企业吸纳劳动力意愿。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考虑允许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或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在增值税方面,完善企业人力成本抵扣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用工成本高。可以考虑将中小企业支付的雇工工资、奖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等人力成本,纳入中小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从而提高企业吸纳劳动力的意愿。
二是关注重点人群,提高政策针对性。目前,我国在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群体就业方面,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再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下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高龄人员、育龄女性、因育儿休职人员等群体的就业安置激励政策还有待完善。我国应适当增加新产业工人、高龄人员、育龄女性等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对用人单位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同时不仅重视鼓励就业,还应完善制度,确保企业提高工资、缩短工时、改善劳动环境和提高福利待遇。
三是协调区域就业,提高政策平衡性。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岗位充足,欠发达地区就业岗位相对缺失,区域就业水平差距较大。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体现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业,鼓励企业创造更多工作岗位,吸引劳动力区域性流动,推动各区域就业平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