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治理如何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近日,在第七届中国税收与法律高峰论坛暨2023中国数字经济税收蓝皮书发布会上,多位财税专家认为,应兼顾促发展和稳财政,从短期和长期入手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不断创新税收征管模式。
在数据要素驱动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专家指出,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经济运行模式,给价值创造、业务流程、要素分配等带来实质性变化,也给税收管辖、税制要素设置、税收分享等带来一系列挑战。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蔡昌提出,应关注数字经济发展与税收收入增长间一些不相匹配的特点。从行业来看,数字经济成分多的企业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第三产业,其适用较低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因而税负会低于传统产业;从地域来看,数字经济具有虹吸效应,发达地区通过数字交易、线上商贸吸引欠发达地区资源,进而产生地区间的税收转移;从企业类型来看,数字化转型升级的传统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缴纳税费均远高于新型数字企业,即产业数字化的税费贡献远高于数字产业化的税费贡献,而未来数字产业化是一个财政贡献的潜在增长领域。
统计学专家许宪春认为,数字技术持续渗透到社会经济各领域,产业边界愈加模糊,带来许多包括税收在内的统计新问题。比如,数字经济催生数据资产,大量的数据被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些数据该如何分类、入账和征税。再如,数字经济推动大量平台企业涌现,这些企业提供的免费或低价的服务,该如何计入生产总值和计税?另如,平台经济引发大量灵活用工模式出现,税务部门面临如何不断完善监管,推动灵活用工平台向更加合规方向发展的课题。
专家指出,解决上述税收新问题,应从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入手。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认为,从当前来看,应增强现有税制对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比如,基于数字经济发展特点,可引入虚拟常设机构概念,以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征管。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刘桓认为,应通过“以数治税”,着力解决传统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发展的不适配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付广军说,短期内,可考虑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中引入数据要素,对数据的产品和所得征税,长期看,可考虑设计新的税种。
专家强调,在经济数字化挑战下,应跟踪国际税改动向,积极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励贺林说,美国作为数字经济强国,是众多数字企业巨头的居民国,其在“双支柱”国际税改谈判中坚决主张废除数字服务税,为此不惜在支柱一方案上作出让步,将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部分剩余利润的征税权分配给市场国。为防范跨境逃避税,各国采取多种举措。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介绍,澳大利亚一直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坚定支持者,不仅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多个政策建议,还采取进一步行动,引入惩罚性税率打击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避税的跨国企业等。专家提出,应从国家利益和企业发展的角度研究和确定与“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接轨的国内税制改革指导原则,研究创新性的应对方案。
会上发布了《中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报告(2023)》蓝皮书。该书由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联合组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多家研究机构共同完成,采用“1个主报告+17个分报告”的框架,全方位、多维度地反映我国数字经济税收最新发展状况、数字经济形态下主体税种演变发展规律等。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副总编辑蔡继辉,北京大数据协会会长纪宏,北京大学责任与社会价值中心主任、教授王立彦等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