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

2023年12月25日 版次:01        作者:王芳 姚淑雯

本报讯 近日,广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六省(区)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该《裁量基准》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广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各省(区、市)税务局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体例结构、处罚事项、裁量阶次、具体标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指导下,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联合六省(区)一市税务局开展统一中南区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工作,充分吸收中南区域各地税务机关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的制度建设成果,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

《裁量基准》涵盖了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违反税务检查管理规定、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和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等7类58项税务违法行为。

据悉,《裁量基准》坚持科学合理,宽严相济,充分考虑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违法手段、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结合税收执法实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进一步压缩裁量空间,既防止随意执法,又保留一定裁量权限,确保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公平合理。为鼓励税务行政相对人积极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对部分税收违法行为,以“责令期限内改正”和“超过责令期限改正”作为适用条件区分裁量阶次。在全面落实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对于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且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确定了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将柔性执法理念融入其中,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偷税等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确定了相对较重的处罚标准,体现了税务执法刚性,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