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送达公告

2023年12月26日 版次:06        作者:

北京天海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010780243103X):

你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京税稽二罚告〔2023〕100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京税稽二罚告〔2023〕1004号

北京天海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010780243103X):

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金鼎公司办公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2月2日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查你单位2003年度至2012年度共取得应税收入731062958.97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043216.88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550909.44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2492307.44元,纳税申报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纳税申报与实际不符,存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2003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进行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2003年度至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2010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偷税93975.96元的行为处以一倍罚款计93975.96元。

(二)经查你单位2003年度至2012年度共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731062958.97元,其中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收入730494390.44元、其他业务收入568568.53元,应缴纳营业税36553147.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1067.47元,实际缴纳营业税28184001.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40254.58元,共计少缴纳营业税8369146.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812.89元,纳税申报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纳税申报与实际不符,存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2003年至2006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行为进行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造成少缴纳2003年至2006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三)经查你单位2002年增加实收资本19000000元、2006年增加实收资本1000000元,均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2002年、2006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