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12月23日,在“2023中国可持续投资发展论坛”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表示,中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截至2023年11月30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4.23亿吨、235.7亿元。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各关键环节初步打通,已经实现预期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国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快速发展。在近日举办的“2023中国可持续投资发展论坛”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表示,中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截至2023年11月30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4.23亿吨、235.7亿元。可以说,全国碳市场在促进碳减排、助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动高排放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际实践看,碳市场属于显性碳定价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通俗来说,显性碳定价机制就是对碳排放当量给予明确、显性的定价,让碳排放空间具有经济价值,以此调动各类主体积极减少碳排放的机制。除碳市场外,显性碳定价机制的另一大政策工具,是碳税。目前,碳市场和碳税已经成为国际上减少碳排放的两大主流政策工具。
目前,许多高收入国家已经实施显性碳定价机制,越来越多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实施或考虑引入显性碳定价机制。其中,有的国家实施了碳市场、碳税两种工具中的一种;有的国家则两种“兼而有之”。这两种工具虽然都有助于碳减排,但具体效应存在差异——碳市场以碳排放配额为交易对象,具有交易者多、价格随供求起落等特点,有利于满足各类主体不同的交易需求。不过,由于碳价格的起伏波动,也会给交易主体带来成本不确定性等问题。如果出现碳价一直处于低位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减排行为放缓。
碳税则属于税收的一种,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特征。面对固定的碳税税率,企业可以获得稳定的预期,形成长期主动减排的激励效应,更加坚定地走绿色低碳的转型升级之路。正因为碳市场和碳税具有不同的作用特点,近年来,不少国家开始考虑同时采用这两种政策工具,并特别重视碳税的实施。比如,德国不仅积极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而且从2021年开始在运输和取暖方面实施全国性的碳税税率,适用于汽油、柴油、取暖油和天然气等燃料,取得了较好成效。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国际经验看,我国有必要适时实施“碳市场+碳税”的双主体显性碳定价机制。一方面,应持续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将更多高排放行业有计划、分阶段地纳入全国碳市场,进一步激发碳交易活力;另一方面,应立足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能源结构转型特点,因地制宜地考虑实施碳税,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建立起既能兼顾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又能契合国际碳定价走势的完善的碳定价体系。
同时,我国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更充分地发挥碳减排政策工具的组合效应。应当看到的是,显性碳定价机制并非促进碳减排的唯一政策工具,制定减排标准、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推动减排设备更新等产业政策工具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构建起绿色税收政策体系,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企业采购节能减排设备、加快绿色技术创新等,形成了与产业政策工具的协同。在此基础上,应当在考虑完善显性碳定价机制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紧密结合产业政策工具,优化调整相关税费优惠的力度,从而让显性碳定价机制与行业性政策工具更好地“同频共振”,更加有力地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此外,我国还有必要建立碳价格监测和国别分析机制。具体而言,通过建立碳价格监测机制,动态反映我国碳价格水平,并基于此科学分析和测算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各类政策工具对碳价格水平的影响,有助于更及时、更精准地优化调整政策工具,更好保障碳价格水平的合理性,从而更充分地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减排的积极性。基于碳价格监测和动态指标分析,应横向上开展国别碳价格水平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碳交易体系运行、碳税费政策执行等情况,加强国别互鉴交流和对话,在更好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同时,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作者现挂职于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