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事先裁定:

先实践后立法更有现实基础

2024年01月12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张剀

【新闻回放】《中国税务报》1月5日报道,2024年元旦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将进一步规范上海全市的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根据上述《办法》,符合条件的上海企业,均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税收事先裁定。

近年来,备受大企业关注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迟迟未能在国家立法层面获得突破,令人遗憾。不过值得欣慰的是,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实践层面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性文件,对推动税收事先裁定的落地产生了积极作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雄安新区税务部门制发的《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实施规定(试行)》,就受到了企业高度关注。

支持“先立法、后实践”的专家认为,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税收事先裁定“先立法、后实践”,有利于提升税收事先裁定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上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对裁定结果合法性的质疑,进而有利于增强具体税法在适用过程中的确定性,减少基层执法风险和企业税务风险。不可否认,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不过,从国际经验来看,荷兰、美国、意大利、卢森堡等国家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落地,并非一蹴而就,基本都经历了“先引入实践后逐步改造”的过程。从中国最近10多年推动税收事先裁定立法的实践看,走“先立法、后实践”的路径,在税收事先裁定的性质界定、申请对象、法律效力、裁定机关等诸多关键事项上,始终存在诸多争议。面对企业解决税收不确定性的迫切需求,通过有计划的务实实践寻求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似乎是更加理性的选择。

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在引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时,都选择了“先实践、再立法”的路径。举例来说,荷兰税收事先裁定就是经历多次重大改革后最终立法的。荷兰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几年开始发展的。当时,为了减少境外投资者(尤其是美国跨国企业)在荷兰投资时面临的税收不确定性,荷兰政府向境外投资者提供与荷兰当地税务机关或财政部事先沟通的渠道,并提供事先承诺。这种承诺只在一段时限内有效,且通常只针对确定应税收入等简单事项。到了20世纪70年代,事先承诺再次引起公众兴趣,逐步进入实践。

当时,荷兰有11个税务监察机构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并且这11个机构都具备受理及发布事先承诺的权力。因此,纳税人可以就同一项申请提交到多个税务监察机构,从而挑选对自身最有利的事先承诺来遵守,类似于购物时可以自行选择性价比最高的物品一样,这无谓地耗费了大量的税务征管资源,也大大削弱了事先裁定制度倡导的公平、公正和一致性原则。1976年,荷兰税务机关成立了事先裁定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阿姆斯特丹、海牙、埃因霍温和鹿特丹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局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消除了上述“裁定购物”现象。

此后,荷兰先后进行了6次重大改革,探索建立了“鹿特丹模型”、规定了标准裁定类型、建立了全面公开制度、探索了集中受理模式、全面扩大了受理范围,最终作为八项法令之一,于2001年3月30日公布。这项税收事先裁定法令主要描述了何种情况下可以事先获得税法适用的确定性,以及应当遵循的相应程序。法令对于事先裁定的申请内容,税收征管方面的对应程序以及流程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事先裁定作为民法的一项协议的法律地位。自此,荷兰事先裁定制度建立起更完善、统一的行政法令框架,并沿用至今。

梳理西方国家税收事先裁定的引入过程不难发现,荷兰税收事先裁定的改革历程并非孤例。卢森堡、意大利、美国等国家在引入和发展事先裁定制度的过程中,都几经变革,最终才形成了目前的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即便是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已经比较成熟的上述国家,相关的改革也并没有止步。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纳税人数量多且税法遵从水平不一等客观情况,我国采取“边引入试点、边总结推广、边推动立法”的渐进方式,逐步推动税收事先裁定立法,似乎更有现实基础。

基于此,从企业的需求实际和税务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发,建议鼓励各地以“先干起来”的务实心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特定区域和特定事项开展税收事先裁定试点,并对试点成果持续进行全国层面的经验集成,持续为最终的立法做足准备。同时,对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好应对预案。待时机成熟时,再推动税收事先裁定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会更加容易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的法律,也会更好地服务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