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税务部门积极构建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全面推行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发挥纳税信用在精准监管中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最近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有部分纳税人反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中存在“重评价轻应用”的问题,高信用等级企业获得感不强。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有待改进
一是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措施不足。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给予增值税发票领用方便;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等。实践中,以上大部分激励措施已被近年来税务机关连续推出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所覆盖,并已成为税务机关为各类纳税人普遍实行的常态化的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对信用等级较高的A级企业的守信激励措施。此外,对B、C、M级企业名单不对外公布,也使这类企业对纳税信用评定的结果和应用关注度不高,守信激励的作用难以发挥。
二是与相关部门的联合奖惩不够。虽然《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对守信者实施联合激励,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除税务机关主动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税银互动”,将纳税信用转化为信贷信用,有效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外,与其他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还不到位,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社会认可度还不高。
丰富激励措施和加强联合激励
一是要丰富守信激励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让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享受更多更实惠的制度性激励。如对获得A级纳税信用的企业,在优化税费服务方面,除了继续给予办税缴费的各项便捷措施外,可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办税缴费服务;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扩大“自报享受、免审即退”范围;在推行“信用+风险”监管方面,降低其“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执行“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方面,可对A级纳税人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论是否首次,一律不予行政处罚,让其有更多的容错纠错机会。此外,可尝试对连续保持3年及以上A级纳税信用的企业,符合条件,因确有困难发生的欠税,在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并按计划缴纳税款的,给予免加滞纳金的激励等,真正让守信企业获得更多“真金白银”和实惠,提升守信企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要强化联合激励措施。充分运用激励手段,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激励力度,应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联合激励机制,制定联合激励清单。税务机关应主动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守信企业名单,实行行政性、行业性和市场性联合激励措施多管齐下。
在联合激励方面,可在联合开展“税银互动”的基础上,推出更多的“税惠贷”信贷产品,对金融机构发放给A级纳税人的信用贷款利息收入,可给予增值税减免优惠,以降低A级纳税人的贷款利息,解决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加强与财政、发改委、市场监管、海关、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合激励机制,在申请财政性资金、注册新公司、项目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管理、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便利和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