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福建税务搭建争议化解沟通平台

2024年01月24日 版次:01        作者:记者 叶生成

本报讯(记者叶生成 通讯员周海彬)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福建省税务行政复议听取意见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实施办法(试行)》两项制度,配套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同步施行。此举变书面审查为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将更好地搭建起争议双方当面沟通的平台,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福建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两项配套制度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是福建税务部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机关建设的创新举措。《福建省税务行政复议听取意见暂行规定》共17条,对听取意见的适用范围、参加人员、听取方式、工作记录等进行规定,更好保障当事人参与案件办理,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办案质效和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福建省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共6章33条,对适用范围、听证组织、参加人员、听证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要求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理必须组织听证。对于酌情可以采取听证审理的,只要方便行政复议机构查清事实,以及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则尽可能组织听证。通过细化相关规定,合法有序做好听证工作,努力达成案结事了的目标。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新要求。记者了解到,为确保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顺利实施,福建省税务局于2023年11月成立行政复议法实施准备工作小组,召集全省税务系统相关业务骨干及公职律师,研究学习新法规定,起草实施方案及配套制度。在征求相关部门和业务骨干及公职律师意见基础上,该局对收到的23条意见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并对两项配套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