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燃油消费税征管 美国有哪些做法

2024年01月24日 版次:06        作者:张英

美国针对燃油消费税进行了一系列征管改革,包括将征税环节从零售环节前移至批发或经销环节,开展联邦和州燃油消费税遵从提升联合行动,用特定的机械喷染方式区分出应税和非应税或免税燃油,建立燃油产品全产业链信息追踪系统,并对违法使用非应税或免税燃油的行为实行高额罚款。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美国曾面临严重的燃油消费税逃税问题,对此,美国国内收入局及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燃油消费税遵从提升项目,启动一系列提升燃油消费税征管水平的改革措施,最终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燃油消费税征管体系。

燃油消费税征管改革背景

美国燃油消费税专款专用,是公路信托基金的主要来源,征税对象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生物燃料、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氢、液化天然气等。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均开征燃油消费税,税率水平和征收环节不尽相同。

1988年以前,美国燃油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联邦和各州的燃油消费税税率不断提高,1980年—1994年,美国联邦和州的燃油消费税平均税率分别从4美分/加仑、9.8美分/加仑提高到18.4美分/加仑、20.8美分/加仑。在巨额利益驱动下,燃油消费税逃税行为愈演愈烈,大量税收流失。美国国内收入局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发现,在整个燃油供应链上均存在不同层级和规模的税收欺诈行为。不法分子通过大量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燃油交易记录,掩盖纳税主体,而这些空壳公司实际未缴纳任何税款,当税务审计发现时,空壳公司没有任何人员和资产。除了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消费税逃税行为之外,小型燃油经销商和零售商则通过瞒报、少报销售额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一项调查显示,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每年因燃油消费税逃税造成的损失约30亿美元。

燃油消费税征管改革措施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美国国内收入局与联邦公路管理局的共同推动下,美国针对燃油消费税逃税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措施包括调整征税环节、加强执法检查、促进多部门合作、建立燃油产品信息追踪系统等。

将征税环节从零售环节前移至批发或经销环节。美国国内收入局与联邦公路管理局研究认为,由于燃油产业链和经销体系日益复杂,前移征税环节可有效减少纳税人数量,降低征管难度。同时考虑到,若在生产环节对炼油厂征收消费税,因无法确定燃油用途,不易区分应税和非应税范围,可能导致大量非应税项目燃油的退税申请。因此,建议将征税环节从零售环节前移至批发或经销环节。1986年通过的美国《税收改革法案》,将汽油消费税由零售环节征收改为批发或经销环节及进口环节征收,并加强对汽油消费税相关纳税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纳税申报要求。前移征税环节使美国汽油消费税纳税主体的数量从约8000个减少到1000个,极大地降低征管难度,且在批发或经销环节就基本能够确定燃油用途,从而容易区分出应税和非应税或免税燃油。但当时柴油消费税仍维持在零售环节征收,所以柴油消费税逃税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1992年的一项调查认为,当年美国汽油消费税逃税比例约为3%~7%,而柴油消费税逃税比例则高达15%~25%。

开展联邦和州燃油消费税遵从提升联合行动。1991年,为解决持续存在的燃油消费税逃税问题,美国国会批准联邦和州燃油消费税遵从提升联合行动项目,旨在通过跨部门合作,在全国范围内打击燃油消费税逃税行为。联合行动项目下设1个指导委员会和9个工作组,指导委员会由国内收入局和公路管理局共同主持,9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州政府及其他部门代表组成,如美国司法部、国家公路和运输官员协会、石油协会、税务管理人员联合会等。联合行动项目在1991年—1997年间每年获500万美元拨款,其中200万美元提供给国内收入局用于加强燃油消费税专项执法,300万美元提供给参与区域联合执法行动的各州政府。联合行动项目成效显著,据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的估算,在加强燃油消费税审计和执法上,每花费1美元就能增加10美元至20美元的燃油消费税收入。

对违法使用非应税或免税燃油的行为实行高额罚款。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预算调节法案》。根据该法案,1994年1月起,联邦柴油消费税由零售环节征收改为批发或经销环节征收,与汽油消费税征税环节保持一致,并规定对来源于批发或经销环节的任何非应税或免税燃油,都必须用特定的机械喷染方式染成红色。该法案还规定,对违法使用非应税或免税燃油的行为实行高额罚款,首次违法处以不低于1000美元的罚款,之后的每次违法再加收1000美元罚款。此外,法案赋予美国国内收入局不事先通知纳税人对整个燃油经销体系进行检查的权力,以确保非应税或免税燃油不被非法使用。该法案实施后,联邦燃油消费税遵从度大幅提升。根据美国国内收入局统计,法案实施后的第一年,联邦柴油消费税收入增加10多亿美元,其中约7亿美元的收入增长归因于遵从度的提高。各州也纷纷跟进,修改法律将州燃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至批发或经销环节,并采用染色方式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或免税燃油,部分州的柴油消费税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

建立燃油产品全产业链信息追踪系统。1998年通过的美国《21世纪运输公平法案》继续为燃油消费税遵从提升联合行动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将项目重点转向建立联邦燃油产品自动追踪系统。根据该法案,美国国内收入局在6年内获3100万美元拨款,用于开发联邦和州机动车燃料信息报告系统,通过该系统追踪所有燃油产品的流向信息,并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比对,以确定应税燃油是否按规定纳税。2002年,美国国内收入局初步完成燃油消费税征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该信息系统由9个子系统组成,收集来自燃油行业生产、进口、储运、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自动分析,预测燃油消费税应纳税额,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从而识别出可能存在的不合规行为,提升税务稽查和执法效率。

开发燃油产品经销或批发信息报告系统

燃油产品经销或批发信息报告系统是燃油消费税征管信息系统的最重要子系统,由美国国内收入局与交通运输部、燃油行业协会等部门合作开发,可以追踪进出经销点的所有燃油产品流向,并能确定燃油离开经销点的地址等信息。由于各州燃油消费税税率不尽相同,该系统可准确定位应税燃油的消费地,从而准确适用州税率,打击在高税率州消费而在低税率州缴税的逃税行为。

法律依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及财政部条例规定,燃油经销商或批发商、大宗燃油运输企业(包括输油管道、油轮及驳船营运商等)及指定燃油信息供应商等,必须按月提交燃油产品交易信息报告。每月应报告的燃油产品交易笔数大于或等于25笔时,必须通过该系统提交电子申报表。

登记注册要求。美国从事应税燃油生产、进口、储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除了在国内收入局进行登记之外,炼油厂、调油商、进口商、管道运营商、燃油储存商、经销商或批发商、油轮及驳船运营商,以及酒精、生物柴油、可再生柴油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的生产商或进口商等,还必须进行另外的信息登记。不同的登记注册主体会被赋予不同的识别编号,用于标记其在燃油流通体系中所处的环节和位置,如炼油厂的识别编号为RCN开头、经销商的识别编号为TCN开头、生物柴油生产商的识别编号为BCN开头。燃油使用方(工业企业、零售加油站等)也可以自行注册登记。

信息申报要求。识别编号为TCN开头的经销商需按月进行信息申报,燃油消费税申报表分为两种:一种是经销商信息申报表。经销商必须报告所有进出经销点的燃油产品数量,以及按产品分类的每月库存对账信息,每个经批准设立的经销点均需提交单独的信息申报表;另一种是承运商信息申报表。该申报表由大宗燃油承运商(驳船、油轮和管道运营商等)提交,承运商必须从经批准设立的经销点那里接收燃油产品,向经批准设立的经销点输送燃油产品,并通过该申报表向任何具有识别编号的燃油相关经营方报告交付及运输燃油的情况。申报表须按期在月末提交,若相关主体逾期未提交申报表、申报表遗漏信息或填报错误时,其将面临每次1万美元的罚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