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引起税务人员的热烈讨论,编辑选取部分观点刊登。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事项,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并明确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集团母公司需要对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进行公示,以免影响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于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是否也需要公示有待进一步明确,以便税费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
——叶全华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对分公司追缴税款或处罚吗?我认为是可以的。首先,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分公司是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其次,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是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并不调整税收法律关系,分公司仅不承担民事责任,而非不承担行政责任。
——李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缴未缴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扣除。对312号文件的执行,要结合公司法对实缴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才能准确、正确执行政策,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
——吴砺勇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平时对公司的经营并不完全了解,会计资料掌握得不全面甚至不真实,仅凭公司提供的资料做账,遇到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掌握的一些经营信息,会计人员并不知道。一旦公司出现逃税,会计人员一脸的无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时候互相推诿。
——贾书琛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全部认缴出资额,可能会对所得税优惠产生影响: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会计报表的实收资本增加,资产总额增加;减资或撤资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影响;关联债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影响。
——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