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税收基金会发布的报告

可以酒精含量对酒产品征税

2024年01月26日 版次:08        作者:戢思宜 郭佳音

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一项研究显示,有1/8的工作年龄段成年人死因与酗酒相关。研究人员分析了美国2015年—2019年的死亡数据,以评估死亡原因与过度饮酒的关联。研究显示,这5年里,美国年均有近70万20岁~64岁的人死亡。其中,12.9%的死因与过度饮酒有关。为倡导适量饮酒,美国对酒征收特别消费税——这是美国税负最重的产品之一。近期,美国税务研究机构税收基金会发布了《酒税税收现代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美国酒税现有的征收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方向。

美国对酒产品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目前,美国对酒产品采取分类征税的方式,主要分为啤酒、葡萄酒和烈酒三大类,由联邦和州政府分别对每一类产品征税。联邦政府以从量计征的方式对不同种类的酒征税。总体来看,烈性酒的税率更高,在酒精含量相同的情况下,鸡尾酒适用的联邦税率是葡萄酒的三倍、是啤酒的两倍。各州政府按照酒产品类别适用不同税率,大多数州对烈酒适用最严格的税率和规定,并且额外征收装箱装瓶费、批发税等特殊税费。

《报告》指出,美国现行的酒税制度存在几点问题,可能影响酒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现有的酒税分类体系较为粗糙,无法全面覆盖新兴的酒产品。在美国,征收消费税必须明确界定酒产品属于哪一类别。由于生产方法和原料的多样化,酒产品分类的界限日渐模糊。例如,精酿啤酒的酒精含量可达10度,与4度~5度的传统啤酒相比,酒精度数更接近于葡萄酒。再如,近年来风靡美国市场的气泡酒的酒精含量与啤酒相近,但其产品与啤酒没有相似之处,如何对气泡酒征税,取决于其使用的原料是伏特加还是麦芽。

另一方面,不同酒产品间存在明显税率差异,引发消费扭曲问题。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生产商倾向于加大投入生产特定品类,而非研发新产品。比如,美国税法规定烈酒中的葡萄酒和香精成分可以抵免消费税,因此大多数烈酒生产者选择在产品中添加葡萄酒和香精以降低税负。此外,部分地区和特定产品享受高额的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剧消费扭曲问题。针对美国烈酒高昂的联邦消费税,个别州设立“朗姆酒覆盖税”,将征收的联邦税自动返还给对应生产商。其本意是通过高额补贴和税收减免,解决烈酒生产商税负更重的问题,但导致某些地区的朗姆酒生产商得到大量补贴,形成不公平竞争优势。

《报告》提出美国酒税制度改革的两种思路

《报告》认为,美国酒税税制应当简单、透明、中性和稳定。如果设计合理,酒税不但能够抑制过度消费,缓解酒精成瘾问题,还能够激励产品改进创新,提供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报告》提出了美国酒税制度改革的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按照酒精含量征收税款。《报告》指出,理想的酒税制度设计应当取消现有的分类和生产补贴,不再受生产过程和原料的影响,对所有酒产品根据其酒精含量征税,通过对含有相同酒精量的产品适用相同的消费税税率来确保税收中立性。在税率选择方面,最简单的做法是采用线性税率,即酒产品的税率随酒精含量等比例增加。但是,酒精浓度和消费量的危害可能呈指数增长而非线性增长,因此也可以采用复杂的非线性税率,应对酒精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第二种思路是引入新的酒产品分类,一方面可以细化现有分类,将啤酒按照低、中、高酒精含量分为多个类别;另一方面可以增加除啤酒、葡萄酒、烈酒以外的新类别。

可借鉴以酒精含量为标准征税的思路

目前,我国酒类消费税税目及分类标准为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含葡萄酒等)。白酒采用20%的比例税率和0.5元/斤的定额税率的复合计征办法,黄酒、啤酒采用定额税率,其他酒采用10%的比例税率。结合实际征管情况来看,我国酒税制度尚有不足之处,《报告》提出的酒税制度改革思路,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分类制定来看,我国的酒税制度存在与美国相似的类别粗糙问题。近年来,预调酒、果酒等产品快速崛起,原有的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分类难以适应多元化的市场环境。尽管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明确了配制酒的标准并将其划分为“其他酒”。但是,“其他酒”的规定较为笼统,征收范围广泛,其他原料白酒、果木酒、药酒等均采用统一的10%比例税率,没有考虑不同类别的酒在酒精含量上的差异。

从税率设计来看,我国白酒税率最高,与美国烈酒税率最严格的思路相仿。这与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希望各国增加对酒精征税,守护健康的呼吁不谋而合。虽然相较其他酒产品而言,我国已经对白酒征收了较高的消费税,但是现有的计税方式忽略了酒精浓度这一关键因素。国际研究和经验表明,税收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生产者降低同类酒产品的酒精浓度,进而鼓励人们消费酒精含量较低的产品。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可考虑借鉴以酒精含量为标准对酒产品征税的思路,既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又有利于减轻酒精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