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统称“两税”)作为地方税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筹集地方收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现行“两税”征管需要优化改进。
现行“两税”的政策体系主要由两个条例和系列财税规范性文件构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经历4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9年3月2日修订后的版本。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各地与之配套的细则,大多在1987年—1989年制定并随条例进行修订,其中关于“两税”征收范围的条款基本没有修订。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两税”的征收范围有地域限制。“两税”的征税范围是一致的,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除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之外的行政村不征收。“两税”的城市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两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两税”工矿区的具体范围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划定,不同的是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由省政府批准,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则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现行“两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具体征收范围难以界定。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乡规划打破了区域界限,城市与乡镇、县城与农村、城镇与农村的界限逐渐模糊,不再清晰。尤其对于郊区、各建制镇的镇区范围界限,一些当地政府没有具体规划图册及相关资料说明,只能按照原来的建制范围界定征税范围,很多企业虽然地处行政村,但从其使用土地的性质来看,均为经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却不在现行规定的征税范围内。
新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没有及时纳入征税范围。近年来,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纷纷成立各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这些区域按行政区划大部分地处行政村,根据现行“两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区内企业不在“两税”征收范围内。
具体到税收征管中,由于各建制镇的镇区范围界限模糊、各类开发区园区行政区划难以界定,基层管理局在税种鉴定时常常把握不准。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进程,笔者认为,可考虑将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纳入“两税”征收范围。例如,对不同层级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再以是否地处农村和非农业人口数量的多少作为是否征收“两税”的标准,只要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纳入“两税”征税范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