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增进老年人福祉,需要税费政策的有力支持。世界银行于1994年提出的养老金“三支柱”体系,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破解老年人养老难题,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普遍选择。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税收支持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
北欧国家。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冰岛是世界上公认的高福利经济体,与高福利密切相关的是高税收。比如,瑞典实行以所得税、增值税和社会保险税为主,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人均60%以上的收入用来缴纳各种税费。同时,瑞典退休者的养老金一般相当于退休前收入的70%,增长幅度与物价上涨水平挂钩,以保障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为进一步减轻老年人领取养老金时的税收负担,2023年,瑞典财政部提出一项总额为18.2亿瑞典克朗(1瑞典克朗约合0.68元人民币)的养老金减税计划,对年满66岁的老年人每年每人减税约1100瑞典克朗。此外,北欧国家实行灵活的退休制度,通过提高退休年龄、延长工作年限、采用弹性退休制度等方式,减少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德国。作为首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的法定养老金作为第一支柱,采用递延优惠方式征税。缴费阶段以2005年至2025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个人缴纳法定养老金的支出可纳入“特别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比例从2005年的60%开始,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直至2025年完全免税。与之相对的是,个人领取法定养老金的应税比例从50%起每年递增,直至2040年全额纳税。第二支柱由企业年金主导,既可以是雇主单独出资缴纳,也可以是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在缴费阶段,企业负担部分作为经营成本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可享受最高不超过当年社保缴费评估限额4%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度。但在领取阶段,这部分养老金需作为其他收入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作为第三支柱,也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2001年,德国建立以时任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里斯特命名的私人储蓄养老保险,最高免税缴费额为每年2100欧元(1欧元约合7.73元人民币)。税务部门会计算对个人最有利的缴费方式,并通过基础补贴、子女补贴和特别补贴等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让参保人享受最大优惠额。此外,德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要求被赡养人为纳税人直系亲属,且必须已满退休年龄。纳税人对未到退休年龄,且可以劳动自给自足的直系亲属提供的支持经费不得享受扣除。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商业登记和养老金系统由联邦税务局负责管理。雇主须按照不低于雇员当季度正常工资收入的11%,为雇员缴纳私人养老基金,这部分基金将在雇员整个工作生涯中用于投资。1992年随着自愿型超级年金的引入,与之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兼顾灵活与公平。从缴费环节来看,雇员可以在税前缴费和税后缴费2种方式中任选其一,税前缴费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年最高限额为2.75万澳元(1澳元约合4.67元人民币),同时对参保的高收入群体超过25万澳元的部分征收高达30%的税收;税后缴费包括个人缴费和配偶缴费,对账户资金总额不超过170万澳元的纳税人,在领取时可享受免税优惠,对超过这一上限的部分征收46.5%的税收。雇员还可以在自己的自愿型超级年金账户内为配偶缴费,每年最高可享受540澳元税收优惠。
加拿大。联邦政府负责管理养老金计划,为国民提供最低水平的退休、残疾等福利待遇,魁北克省建立本省的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为基础保障,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共同缴费。为提升养老金体系的长期可持续性,政府设立加拿大基金投资公司负责基金的市场化投资,过去20多年里实现复合年化7.95%的投资收益率。第二支柱、第三支柱是政府通过财税等激励机制鼓励国民参与的私人养老金制度,包括雇主自愿缴费的企业年金、个人自愿缴费的个人储蓄。注册退休储蓄计划采取EET税收优惠模式(缴费环节免税、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税),免税储蓄账户计划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缴费环节征税、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免税),双向税收优惠的激励机制提升了制度吸引力。同时,加拿大对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廉价居所而设立的住房企业,以及由养老金计划管理的养老金信托公司等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满65岁且净收入少于89422加元(1加元约合5.32元人民币)的个人设置年长者抵免,其中净收入少于或等于38508加元的抵免额为7637加元,参与加拿大养老计划和魁北克养老计划等养老金相关项目的收入可享受税前扣除。
美国。作为较早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国家,美国国内收入局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强制征收公共养老金,即第一支柱,其中雇主缴纳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按6.2%的比例进行扣除。第二支柱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的职业养老金制度构成,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州自行制定。如密西西比州、宾夕法尼亚州完全免除所有退休收入的税收,弗吉尼亚州对所有年收入低于5万美元(1美元约合7.2元人民币)或夫妻共同收入低于7.5万美元的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每年扣除1.2万美元应税额度的优惠。第三支柱以自愿参加的投资性退休账户制度为主,形式较为灵活,税费支持政策也更为多样。传统的投资性退休账户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通过综合确定不同收入人群的税收优惠额度,并对缴费上限实行动态调整,以吸引更多中低收入人群参与。罗斯退休账户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在投资和领取环节免税,并严格限制高收入人群参保。该制度允许参保人在不同税收优惠模式之间自由转换,以获得更丰厚的减免税红利。另外,收入低于14万美元的个人和联合申报收入低于20.8万美元的夫妻均可享受每年最高6000美元的免税额度;纳税人赡养65岁以上的老人时,可以按照每位老人500美元的额度申请个人所得税扣除,如果赡养老人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赡养人收入的7.5%时,医疗费用可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税政策助推银发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体系完善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各类税费优惠政策为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比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且企业所得税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以及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等。此外,还有个人所得税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充分运用税费支持政策,助推银发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老年人福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来看,我国对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适老产品生产研发的税收优惠仍有不足,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议适度对现行税制进行“适老化”改造。
对退休后仍参与就业的老年人取得的劳务所得设置个人所得税优惠。鉴于退休后10年左右的老年人仍是再就业的重要人群,可通过精准的税费支持政策增加这部分老年人群的可支配收入。同时,可考虑借鉴家电下乡等面向特殊群体消费的财税支持政策,制定面向老年人消费的财税支持政策,降低老年人消费门槛。
增加“适老化”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养老资源投入与可持续运营提供税收激励。发挥企业在增加供给中的作用,适时考虑增加对养老基础设施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对与养老产业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投入设置专门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等。
考虑开展面向适老产品和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建议对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分别给予更大力度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有计划地调增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比如,对企业进行适老产品生产研发的费用给予税前扣除,鼓励支持养老护理人员发展,为雇用养老服务人员的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南乐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