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球重大转让定价案例带来的启示——

应重视监控跨国企业无形资产关联交易

2024年02月07日 版次:08        作者:陈东 孙妍

随着跨国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的增加,税收管理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梳理2023年全球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转让定价案例可以看出,转让定价规则面临挑战,税企双方的争议涉及重大的利益,并且这些案例的判决结果有可能改变未来转让定价方面的规则和格局。

美国3M公司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案

2023年2月,美国税务法院在涉及美国3M公司(以下简称3M)的重大转让定价案例中作出了有利于美国国内收入局的裁决。该案将对转让定价的分配调整,以及对特许权使用费存在限制的国家产生广泛影响。

在全球范围内,3M与其关联方制造商签订许可协议,按照当地实体净销售额的6%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997年,3M及其巴西子公司(以下简称3M巴西)试图达成类似安排。然而,巴西专利商标局认为,这一比例过高,不符合当地法规。因此,3M与3M巴西在1998年签订了三项许可协议,3M巴西同意为三项商标许可协议中的每一项向3M支付1%的特许权使用费。这意味着,3M巴西向3M汇出的特许权使用费最高金额低于其他关联方制造商汇出的特许权使用费。

2006年,除了向母公司支付6450万美元(1美元约合人民币7.2元)的股息外,3M巴西还向3M支付了510万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美国国内收入局称,这一特许权使用费率应为6%,与其他关联方制造安排一致,并主张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该案主要涉及美国国内收入局是否可以将额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配给3M的问题。最终税务法院裁定美国国内收入局胜诉。

汤森路透集团“转移利润税”案

2023年10月英国公布了一起转让定价判例,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向汤森路透集团旗下的英国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补缴约1.67亿英镑(1英镑约合人民币9.02元)“转移利润税”。汤森路透集团旗下的英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由一家瑞士居民实体(TRGR)持有,该实体的实际税率较低。英国公司向TRGR提供服务,这些服务使TRGR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增值,TRGR继而利用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盈利。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认为,英国公司并没有因为提供这些服务而获得他们本应获得的报酬,从而减少了英国公司应分配的利润。

英国政府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转移利润税”法案,跨国公司在英国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在转移至国外时,将被征收25%的“转移利润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大公司或跨国公司。2018年至2021年,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发出了多份“转移利润税”补税通知。本案例补税通知中的税款,由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根据英国公司应获得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报酬计算。

本案主要争议是预约定价安排的范围。企业方对此案进行上诉,上级裁判所支持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的原有判决,认为没有发现税务局补税通知与预约定价安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澳大利亚百事可乐特许权使用费案

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2023年12月的新闻,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就百事可乐公司与澳大利亚税务局涉税争议作出裁决,法官马克·莫辛斯基作出了有利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判决。该案例的主要争议是澳大利亚百事可乐利用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和美国实体之间的业务安排,规避缴纳公司预提所得税。这是澳大利亚税务局首次在此类案例中胜诉,此案为澳大利亚税务局针对激进的跨国利润转移计划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铺平了道路。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是两项独家装瓶协议。第一项协议由澳大利亚百事可乐公司和朝日集团旗下的澳大利亚史威士公司签订,主要与百事可乐和激浪等软饮料有关。第二项协议是关于澳大利亚百事可乐旗下涉及佳得乐等非碳酸饮料的交易。联邦法院于2023年11月发布裁决,裁定税务局胜诉。法院认定,澳大利亚史威士公司向百盛新加坡(在澳大利亚注册、隶属于百事集团的公司)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5%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

美国微软公司知识产权交易案

美国微软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材料,披露美国国内收入局要求其缴纳2004年至2013年的289亿美元税款以及罚款和利息。

微软将其知识产权出售给波多黎各的一家子公司,子公司向微软支付了数十亿美元以获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微软在波多黎各报告了高于实际的利润,1999年至2008年,微软的海外税前收入的增幅远超美国国内税前收入增幅,而同期海外收入仅增长了24%。据美国国内收入局称,这家波多黎各子公司通过购买微软的知识产权,将估值从0美元提高到了304亿美元。

2023年11月30日,美国参议院财务委员会成员沃伦、怀特豪斯和桑德斯致信某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对该事务所发出质疑,认为其协助微软实现利润转移和避税数十亿美元的计划。

加拿大丰业银行案

加拿大税务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一项裁决,否决了丰业银行在转让定价和解中计算利息的首选方法,对此,丰业银行上诉至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2023年10月30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对丰业银行在转让定价和解中计算利息方案合规性案例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还没有最终意见,预计审理结果会对税企双方在转让定价调整中利息的计算产生影响。

丰业银行是一家总部位于多伦多的加拿大银行。2009年,丰业银行提交了2008年所得税申报表,报告非资本损失约为40亿加元(1加元约合人民币5.34元)。经调查,加拿大税务局针对2006年纳税年度审计情况发出了一封建议函,税企双方同意达成一项和解协议,该协议涉及对2006年至2014年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某些转让定价调整。

根据商定的条款,丰业银行2006年的应税收入被调增至5490万加元。同时,2008年非资本损失5400万加元的相应调整也被允许税前扣除,以抵销调增的应税收入。此外,加拿大税务局评估认为,丰业银行应支付约790万加元的拖欠利息,即从2006年到2015年3月12日(丰业银行要求损失结转的日期)期间累计的利息。丰业银行不同意加拿大税务局的决定,认为在税务局调查调整之后,要求纳税人支付中间年份的利息不公平,于是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起上诉。税务法院主审法官不同意纳税人的论点,称在自我评估体系中,纳税人有责任确保按时缴纳税款。

从上述案例可以观察到,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在全球的配置和授予,或是一些特许权费用的收取,成为跨国企业调节跨国利润水平的利器。这些案例可能给跨国企业带来降低税费的新机会,也促使税务机关能够采用新方法来进行转让定价审计。税务机关未来或将更注意监控无形资产方面的关联交易,甄别其交易情形是否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作者单位: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