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国际贸易领域的调节机制日趋复杂,“碳关税”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碳关税”,即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国际贸易中针对来自未实施碳定价或碳定价较低国家的进口商品和服务所实施的单边贸易措施,也可以视作基于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碳含量的差异,采用一定方法缩小两者价格差的一种关税。
由于不同国家在碳定价调节机制上存在差异,碳定价较高的国家需要依赖调节手段去补偿高出的成本,而“碳关税”是对碳定价机制在贸易领域进行协调补充的配套措施。若某国出口商品时未征收碳税或者征收的碳税低于进口国征收的碳税,则进口国将会对这些商品征收额外的碳关税。这样可以确保在国际贸易中,所有商品都要承担相应的碳排放成本,避免出现碳泄漏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2022年12月,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达成临时协议,将于2023年10月起试运行“碳关税”。2023年5月,经过多轮修正与协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生效。根据相关协议,欧盟“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化工(氢)6个行业,主要针对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和生产钢铁、铝,以及化工行业的间接排放。为了减少“碳关税”对企业的影响,欧盟设立了过渡期(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和实施期(2026年1月1日起)两个阶段,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将考虑把其他有碳泄漏风险的商品涵盖在内,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正式实施阶段,如果进口商进口适用CBAM的商品,那么就需要为该商品所隐含的碳排放量购买CBAM证书,每吨碳排放需要按照欧盟碳市场的碳价购买一张CBAM证书。相应地,进口商需要增加成本支出。
美国不同党派对征收“碳关税”的态度有所差异,共和党认为“碳关税”将损害美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特朗普执政期间,美国大力发展燃煤行业,推动煤炭和石油等化石能源的发展,“碳关税”问题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而民主党派向来重视气候议题,拜登上台后承诺在2050年前实现100%的清洁能源生产和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发布了《清洁能源改革和环境中立计划》,支持征收“碳关税”,提出将对来自未能履行气候和环境义务国家的高碳产品,征收碳调整费或实施配额管理。2022年6月,美国民主党参议员向参议院金融委员会提交了《清洁竞争法案》。该法案旨在设立“碳关税”,并计划于2024年起,对商品碳排放水平高于美国产品平均碳排放水平基准线值的部分征收碳税。《清洁竞争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气候污染,同时通过新的激励措施加强美国清洁制造业的竞争力。该法案提议碳税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进口商,还包括美国国内生产商。
除欧盟和美国外,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对“碳关税”持肯定态度。2021年2月,时任英国首相约翰逊称七国集团应建立一个强大的气候同盟积极推动“碳关税”的征收,并借助此项措施来保护和推动国内制造业的发展。加拿大也在积极探索“碳关税”政策,加拿大政府从2019年开始施行收入中性的碳税,即对高碳产品征收税收,同时向低碳产品提供奖励,以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避免全球碳泄漏问题。日本政府于2021年公布了“碳中和社会推进计划”,并提出了实施碳关税的具体方案。根据该方案,日本将在2026年前向进口商品征收碳税,以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和增加低碳投资。
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试图通过“碳关税”引导供应链从高碳国流向低碳国,“迫使”发展中国家引进其绿色技术、标准和生产设备,同时,进一步促进国内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的企业形成价格优势。这样既可以获得财政收入又能激励企业绿色发展,并且随着免费配额的退出和碳价的攀升,绿色产业发展优势在中长期会越发明显。发展中国家认为,“碳关税”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利益失衡局面,导致发展中国家不仅面临被发达国家限制在价值链低端环节的风险,还要在尚未建立完善的碳减排体系之前背负“碳关税”等气候贸易规则带来的高碳包袱。发达国家制定“碳关税”技术标准并积极推动征收,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碳关税”通过惩戒机制给相关企业施加了一定的压力,增加了企业产品出口至欧盟等征收“碳关税”地区和国家的成本,削弱了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会对全球贸易和产业布局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碳关税”的实施可能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差距拉大,降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因此,欧盟应考虑将相关收入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项目,或购买发展中国家产生的碳信用产品,以对冲其对国际收入分配的负面溢出效应,推动全球公正转型。同时,我国应加速完善碳市场的机制建设,充分识别企业面临的减排风险与机遇,加快低碳产品和技术的研发,推动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并与其他碳减排政策相配合,共同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