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规范运用

2024年02月27日 版次:05        作者:闫海

■专家视点

听证是自然公正法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不断探索听证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运用,例如2018年修正《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加以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实施,其中亮点之一便是巩固行政复议听证改革成果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当前,税务部门积极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稳步推进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强化自我纠错的内部监督,并努力将行政争议解决在税务部门内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复议审理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能高度依赖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与复议申请人的直接交流或申辩质证。行政复议申请人因被“关在门外”,难免对行政复议产生疑窦和不信任感,行政争议也难以得到实质性化解。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分别规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强制性和选择性适用范围,即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这极大地拓展了听证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空间,有助于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依据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争议的前置性解决程序和非纳税争议的可选择救济渠道,推动听证在行政复议审理的广泛运用,有助于增强税务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奠定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进而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

同时,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听证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基于此,税务部门的行政复议听证,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充分沟通促成合意的达成。具体来说,可从以下方面不断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打造协商听证的沟通平台。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处于平等地位。税务部门应重在阐述认定事实的事理、阐明适用税法规范的法理、阐释行使裁量自由的情理,以诚心诚意的沟通化解争议和分歧。纳税人应保持理性,正当行使陈述、申辩、质证、辩论等程序性权利,进而保障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健全“阳光听证”的透明机制。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本身就是公开透明的展示,税务部门应当向纳税人、第三人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参加人,就所涉及的争议事实和法律法规面对面地讲清楚、捋明白,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享。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行政复议案件外,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税务师等主体参与,以公开促审理公正,以公正促争议化解。

强化对话听证的合意达成。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中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等进行对话,通过全面深入的释法说理,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针对性、回应性,做到案结事了,必要时可引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自愿调解原则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化解争议,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等地的探索实践,在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不断释放税务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进而构建“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税务行政争议治理格局。

(作者系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