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举办上海法院税务审判庭揭牌仪式,并印发《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全国首家专门税务审判庭的设立,从审判机构、审判队伍、审判机制和审判程序等各方面加速推动着我国税务司法专业化的进程。
一是实现税务审判机构专门化。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新设税务审判庭,集中管辖原由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加挂税务审判庭牌子,集中管辖原由上海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和二审税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上海市税务行政案件基本实现了审判机构专门化,既有利于裁判标准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又有利于上级法院有的放矢地加强类案指导,推动法官专业化水平整体提升。
二是推动税务审判队伍专业化。税务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合性,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了较高要求。税务行政案件全部归由税务审判庭审理后,将帮助审判法官快速积累审判经验,增强税务纠纷化解能力。
三是构建税务审判专门机制。面对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和外部协调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从建立诉讼便民和公正审理机制、建立税务审判实质解纷机制、建立高效良好的府院互动和院校合作机制、建立精品案例培育和改革经验宣传机制四个方面构建税务审判专门机制,助力税务纠纷高效解决。笔者认为,下一阶段,以上海海关为当事人的税务行政案件也应集中管辖,并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税务审判庭统一审理,从而实现税务行政案件全税种全覆盖。
四是探索税务审判特别程序。德国和美国分别在《德国税务法院法》和《美国联邦税务法院诉讼程序规则》中设计了独特而高效的税务诉讼特别程序。以美国联邦税务法院为例,法官不超过19名,每年结案3万余件,上诉率仅1.2%。税务行政案件因其在诉讼标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效率实现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完全适用行政诉讼法难以妥善解决。税务案件集中管辖和税务审判庭单独设立,为我国探索税务审判特别程序提供了内驱动力和实践基础。笔者认为,我国设立税务法院可分两步走:先设立税务法庭,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税务法院。
(作者系法学博士、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职律师、三明市税务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