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税收抵免政策是针对企业研发的税收激励制度,旨在鼓励企业研发与创新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23年11月发布的《公司税统计报告》显示,2000年仅有19个OECD国家对企业研发支出提供税收抵免,2021年这一数据增长到33个。其中,爱尔兰、葡萄牙、法国、冰岛等OECD国家的研发激励税收政策,在降低企业有效税率、推进资本合作研发、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方面取得成效。
爱尔兰、波兰、立陶宛的研发有效平均税率较低,吸引企业研发投资
研发有效平均税率(EATR)是衡量税收对研发投资影响的重要指标。2022年,OECD国家中的爱尔兰、波兰、立陶宛的EATR最低,使得企业在当地进行研发投资时可以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些国家在吸引研发投资方面也更具优势。
2023年,爱尔兰《财政法案(第2号)》修订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合格研发支出可获得的税收抵免比例从25%提高至30%。合格研发支出包括研发运营成本、设备成本等,加上研发支出可获得应税收入12.5%的扣除,从而产生42.5%的税收减免。此外,从2024年起,根据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研发费用扣除额被确认为收入,故扣除比例的提高一定程度抵消了GloBE规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波兰,企业可以对符合规定的研发成本进行扣除,扣除比例取决于公司规模及成本类型,符合条件的成本包括员工工资和社保费,以及商品和原材料、专业知识咨询、设备、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摊销(不包括乘用车、房屋建筑物)、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等。从2018年起,扣除比例从合格成本的50%和30%(具体取决于合格成本类别和纳税人规模)提高至合格成本的100%,且不区分纳税人的类别和规模;从2022年起,最多可以扣除200%的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雇佣成本和100%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具有研发中心的企业可以扣除所有合格成本的200%。
立陶宛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可享受300%的加计扣除。
葡萄牙、法国的研发资本成本较低,为资本合作研发提供更多税收优惠
研发资本成本衡量的是企业研发投资实现的回报,其在抵销投资产生的成本和税收后,能否实现经济利润。2022年,葡萄牙、法国等国强化税收激励政策,以降低企业研发资本成本,促进研发领域的资本投资。
葡萄牙政府推出多项研发激励计划,吸引投资者到该国开展研发活动。根据葡萄牙现行税收政策,开展商业、工业、农业活动的葡萄牙税收居民公司,以及在葡萄牙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可以将研发相关合格费用抵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基准抵免和增量抵免两部分,其中,基准抵免率为研发费用的32.5%;增量抵免率是前两年平均支出增长的50%,抵免额最高不超过150万欧元(1欧元约合7.81元),对于经营不满两年且未受益于增量抵免的中小企业,基本抵免率可再提高15%,使抵免率达到47.5%。对研发机构的股权投资或对私募或公募基金的投资也享受税收抵免优惠,适用条件包括对研发公司股权或准股权的有效投资;基金投资强制维持期为10年;且基金投资须主要投向致力于研发的企业。否则,企业在相关纳税年度须补缴因滥用税收优惠而少缴的应纳税额。
法国实行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已有30多年时间,其研发费用扣除额在近10年内大幅增加,2020年法国的全球扣除额超过60亿欧元。按照目前法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适用30%的扣除比例,于本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首个1亿欧元合格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30%,超过1亿欧元的部分扣除比例为5%。同时引入针对合作研发费用的扣除,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公司与特定研发组织签订的研发合作协议中产生的费用。
韩国区分不同领域设置特定的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冰岛的研发税收补贴率较高,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持
韩国针对不同领域设置特定的研发费用扣除比例,并突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比如,对国家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对经济社会保障产生较大影响的领域,其适用的研发费用扣除比例为30%,中小企业该项扣除比例为40%;新兴增长领域的研发费用扣除比例为20%,中小企业该项扣除比例为30%。
冰岛2010年实施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并于2020年改革,改革内容包括将之前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抵免率提高到20%至35%,大型企业提高至25%,以及将研发费用抵免额的上限从2019年的9亿冰岛克朗(1冰岛克朗约合0.06元)增加到2020年的11亿冰岛克朗。隐含边际税收补贴率可用于量化评估研发激励税收政策的效应,针对不同企业的规模及盈利能力,计算出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支持上限。隐含边际税收补贴率越高,说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正向效应越强。据测算,2019年冰岛企业隐含边际税收补贴率为0.24,到2020年中小企业该比例增至0.42,大型企业增至0.3,表明冰岛的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改革有效提升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支持力度。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研究翻译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