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许多国家推出针对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包括加计扣除、投资税收补贴、设置免税期和提供税收抵免等。
通过梳理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美国实施不同的支持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发展进步与政府多项激励政策有关,应加强鼓励研发的组合式税收政策的运用,更好发挥政策效应。
印度尼西亚:加计扣除政策效应明显
2019年前,印度尼西亚并未针对研发费用出台特定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费用支出仅被视为可扣除费用。2019年6月,印尼发布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即2019年第45号政府令(GR45/2019)。根据第45号政府令第29C条规定,进行特定研发活动的纳税人有资格按实际支出额的300%进行税前扣除。特定研发活动是指在印度尼西亚境内进行的,旨在以创造发明、技术革新或获取能推动产业发展的技术来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的研发活动。一些符合条件且在印度尼西亚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的纳税人,还可享受额外2年亏损结转期。
第45号政府令实施后,针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企业进行研发活动。近年来,印度尼西亚还大力推动高校与企业的研发合作,帮助初创企业和新创企业融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3年全球创新指数显示,印度尼西亚创新指数排名从第75位上升至第61位,升幅最大。
马来西亚:两类税收激励政策共同发挥作用
马来西亚支持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依照《1967年所得税法》《1986年投资促进法》和第5/2004号公告(2008年修订)制定。为提高本国价值链,提高制成品出口质量,马来西亚政府积极推动和鼓励国内研发活动。
马来西亚政府提供了一系列促进和支持研发活动的财税激励措施。其中的税收政策基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具有新兴工业地位和研发成果商业化的企业研发费用给予双倍扣除和税收豁免。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仅需将其法定收入的30%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资源型研究与开发成果商业化,若具有新兴工业地位的企业将公共资源型研发成果进行商业化,该企业最高可享受10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些政策的享受主体必须在马来西亚境内注册成立,70%及以上的股份由马来西亚人持有,研发成果需在获批的当年内实行商业化。另一类是提供研发投资税收补贴。获得投资税收补贴的企业可在首次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用于获批项目的工厂、厂房、机器或其他设备的资本支出)发生之日起5年内,就其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获得60%的补贴。企业可在每个纳税年度使用该补贴冲抵其法定收入的70%,未用完的补贴可结转至后续年度,直至用完为止。其余30%的法定收入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享受以上两类政策的企业须参与由马来西亚财政部确定的重点推广项目,根据《1986年投资促进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推广的项目会应势而变并通过法令公布。
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所得税法》第34A条和第34B条规定,企业在马来西亚境内为开展研究项目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享受200%税前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研究项目,即使与企业所开展的业务活动无关,相关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双倍扣除。符合条件的研究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包括:研发项目相关的原材料费、技术服务费、差旅费、运输费用、研发项目相关人员工资及津贴、研究建筑和设备的维护费用或租赁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等被视为“购买”研究,故不属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
马来西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掉入了中等收入陷阱,2008年之前,其研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1%以下,远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水平。为此,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多种税收支持政策,被认为“卓有成效”。政府鼓励推广的项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变化也被看作政策的一大亮点,有利于引导企业投入国家倡导支持的产业研发。
近年来,马来西亚通过财税激励措施大力支持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农业科技等产业发展。2023年全球创新指数显示,马来西亚创新指数位居第36名,在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组别中位列第二名,仅次于中国。
美国: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政策配合使用
美国支持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包括研发税收抵免和税收扣除两种形式。税收抵免由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第41条规定,税收扣除由IRC第174条规定。在此框架下,受各州法律影响,州与州之间的抵免和扣除额度可能有所不同。在美国,研发费用的税收抵免额最多为应纳税额的1/4,未抵免完的部分可向前追溯1年,向后结转20年。2015年《保护美国人免遭加税法案》规定,对于成立时间少于5年且当年收入低于500万美元(1美元约合人民币7.19元)的企业,可以使用研发税收抵免来抵消当年最多25万美元的工资纳税义务。因此,美国的研发税收抵免政策被认为对小企业更加有利。
美国企业用于研究和实验的成本可以立即享受全额扣除。根据IRC第174条,如果研发项目由任何拨款、合同或其他第三方(包括政府)资助,则不能申请享受基于研发的税收优惠。2017年底,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并发布《减税和就业法案》,规定从2022年开始,投资研发的公司一般必须在5年内扣除其国内投资成本,该项政策被称为研发摊销。
美国历届政府均重视科技创新与发展,对研发费用进行税收抵免和扣除是其一以贯之的激励措施。此外,美国政府还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政策进行适宜的配合,采取提供商业化资助、研发资金支持和平台建设等多种举措鼓励研发创新,有效推动了科技类产业发展,其研发投入和科创能力也长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研究翻译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