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2024年03月13日 版次:07        作者:朱凯敏 王浩宇

为推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更好地衔接,笔者认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应加强合力,以实现“无缝对接”。

进一步完善立法

完善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通过提升立法的层次,增强衔接机制的刚性。清理现行规定,重新整合有关的法律条文,将涉税案件的移送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具体的移送条件、移送期限、移送的程序要求、不依法移送或接收案件具体的法律责任、移送活动的具体监督等,均应增加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构建完善的涉税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处理方式。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都已立案处理的,应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处罚。在立法明确之前,建议通过部门协调机制予以明确:税务机关在涉税违法案件查办结束后,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严格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和刑事审判专属权要求,对当事人只进行行政处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暂不予行政处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再决定是否需要作出行政处罚。

统一行政罚款与罚金的标准。对于同一涉税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与法院罚金标准不一的情形,建议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统一两者的处罚幅度。笔者认为,鉴于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已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合理的罚款幅度标准,司法机关的罚金标准应与行政机关的处罚标准相一致,以防处罚对象避重就轻。

进一步加强沟通

提高地方政府对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汇报,更好地融入地方协作性组织网络中,能有更多的制度、抓手去推进工作,促使税务稽查部门和司法机关两个主体之间的沟通更直接,进一步提升联合打击工作的质效。

健全完善涉税联席会议制度。随着各地涉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推进,涉税联席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机制创新应运而生。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建议对该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具有针对性的涉税联席会议,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及出现的新问题协商研究,进而提出应对之策,以解决在处理涉税问题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理念差异;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涉税联席会议中的参与度,税务稽查与公检法等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涉税案件的联络工作,专司涉税案件的日常沟通及协调;定期公布涉税联席会议召开相关情况,以增强会议的务实性和透明度。

实现证据互通

明确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对公安、检察机关的适用效力。税务机关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取得的证据,可作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这些证据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并不具有当然的适用效力。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证据并不一定能达到刑事证明标准。因此,对于税务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其证据效力。笔者认为,公安、检察机关证明同一违法事实时,一般应直接或主要采用税务机关对该事实调取的证据,但如其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或存在重大疏漏,公安机关可将之作为调查案件证据的线索,对涉嫌犯罪事实进行重新调查。

明确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对税务机关的适用效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作为刑事侦查权的行使机关,公安机关拥有比行政机关更为强大的侦查手段,如讯问权、拘传、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权。税务机关只拥有一般询问权。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税务案件都是依赖于公安机关已有的证据,且对公安已立案的案件,通常犯罪嫌疑人都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税务机关很难有新的取证突破。因此,建议明确承认公安机关已取得的证据对税务案件的效力,统一规范证据之间转换的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