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监管

2024年03月26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局长 饶梦阳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居民企业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少缴企业所得税案件。

本案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事实上并不是该项飞机租赁业务的“受益所有人”。税务人员在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进行后续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开展定向核查,最终找到飞机租金的真实“受益所有人”,确认其不具备税收协定待遇享受资格,并依法补征税款。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加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监管,提供了启示。

一是建立完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监管机制。自《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公告实施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该法规为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带来便利,但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后续管理工作,以防范税收风险。为此,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以及所涉及相关业务加强审核管理。

应建立“税源管理所+国际税收部门”的双向联动筛查管理机制。日常工作中,国际税收部门以金税三期“一体式”应用协定管理功能模块为依托,梳理辖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并按照收入类型、业务金额、支付频率等指标,筛选确定需要开展后续核查的企业名单。税源管理所接到待核查企业名单后,开展企业业务核实、资料收集和综合分析等工作,如在此过程中,发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具有避税嫌疑,应与国际税收部门共同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税收核查。

二是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税务机关在发现涉税疑点后,能否快速、详尽采集非居民企业经营资料,准确地进行“受益所有人”判定,是确认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否存在不当的关键环节,也是后续核查工作的难点。

在非居民企业不配合核查、不愿向税务机关提交运营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税务机关可以更为高效、准确地掌握非居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从而为后续确认企业是否具有避税行为奠定基础。

为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深入开展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工作,加强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业务合作与交流活动。通过专项情报交换,利用外方税务机关反馈的高价值资料信息,高效完成交易性质判定、交易“受益所有人”判定和税款核定等工作,以有效提升跨境支付等活动的税收监管能力,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