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更好吸引和利用外资

2024年03月27日 版次:05        作者:汤洁茵

通过完善国内税收制度,加强国际税收协调,构建税务司法机制,为外商投资发展创造更公平、更稳定的税收环境。

外商投资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如何吸引外资、巩固外资基本盘是经济工作的重点。创造公平稳定的税收环境,降低外商投资的税收风险,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对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随着对外开放深入,应进一步完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化税收待遇,不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减少外资享受特定税收政策的限制。外资进入我国进行投资,可以采取境内注册、境外注册并境内实际管理、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不设立任何机构场所等形式。采取不同的投资形式,在享受特定税收政策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税率的纳税主体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一旦外资未采取境内注册的投资形式,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无法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待遇。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免等税收政策同样存在类似的限制。此外,不同投资项目之间的差别化税收待遇同样存在。为鼓励外资进入,应避免税收形成对特殊行业和项目的准入壁垒,取消因投资形式、投资项目等造成的差别化税收待遇。

调整限制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税收政策。例如,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待遇仅适用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无论在我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即使向境内转让符合条件的技术,也不享受这一税收政策,这不利于技术这一重要生产要素向境内的流动。因此,对可能限制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税收政策有必要加以适当调整。

完善新型跨境投资事项税收规定。当前部分税收制度政策的规定相对概括、抽象,尤其是新型跨境投资项目,如金融衍生产品、信托产品、数据资产等,相关税制安排尚不明确。应不断完善国内税制,为新型跨境投资事项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税收规则,确保外商在华税收待遇的可预见性,为其合理安排投资活动提供便利,增强在华投资信心。

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促进资本跨境流动

国际性重复征税是妨碍资本跨境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应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减少进入我国外资可能面临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外商整体税收负担。

加强相关国税制协调,确保税收协定有效执行。尽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但随着跨国投资形式的不断丰富,我国与协定签订国之间在纳税实体、投资所得等方面,存在税制上的实质差异,使得双重征税客观上难以被完全消除。如证券投资基金等集合投资机制是否具备协定主体资格,已生效的税收协定极少涉及,加上我国对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实行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投资基金等集合投资机制能否享受协定利益并不明确。再如尽管协定明确股息、利息的避免双重征税方式,但一项金融工具的所得属性一般依据国内法予以认定,一旦该项工具(永续债、混合投资等)在协定签订各国国内法中的认定存在差异,如在一国被认定为债券,在另一国则被认定为股权,由此产生的双重征税即使适用协定也无法消除。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国税制的协调,确保已生效的协定有效执行,同时针对新型跨国投资活动谈签新的可以有效消除双重征税的条款。

重视增值税等商品流转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当前已签订的税收协定仅涉及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等商品流转税鲜有涉及。增值税等商品流转税由于各国税制存在差异,同样可能发生重复征税问题。如各国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进项税额抵扣等规则,商品的跨境流动便有可能面临增值税重复征税。此外,我国针对不同的出口商品和服务设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税率、部分商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受到限制不允许扣除等,也使得部分商品的进出口面临不同程度的增值税重复征税。为鼓励商品、资本的跨境流动,有必要通过各种形式尽量消除增值税等商品流转税的重复征税。

降低关税,消除商品、资本跨境流动的税收壁垒。税收作为一项法定成本,会影响商品、资本跨境流动的速度。因此,降低关税,减轻跨境资本投资、金融交易的税收,将有利于促进商品、资金的进出口。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外商投资者权利

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是吸引外资的关键一环。

坚持严格依法征税。以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承诺等形式减免税,不仅有损税法的权威性,破坏税收的公平性,而且一旦无法履行将破坏外商对地方政府的信赖和对整体投资环境的信心。因此,税务部门应严格依法征税,不得征收超出税法规定的税收,也不得违法利用税收减免,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宽严相济保障权利。保障外商投资者的纳税人权利实际上是涵养税源的过程。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给予外商投资者充分的正当程序的保障,尽可能简化征税程序,减少税收遵从成本,使其免于负担税收以外的不合理、不必要的成本;另一方面,在税法规定含糊或存在歧义时,尽可能地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

构建税务司法机制。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征纳双方发生争议不可避免。近期厦门、上海分别开启了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的司法尝试,意在提升税务司法审判的专门性,从而保证涉税争议和纠纷的高效解决,这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乃至整体营商环境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