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信息触角,强化网络新型交易税收监管

2024年04月02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局长 孙永祥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在代理销售网络虚拟货币Q币的过程中,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本案中,涉案企业代理销售的Q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具有路径特殊、交易活动数字化、没有运输和仓储环节,以及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等特点,为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监管增加了难度。随着网游、网上直播等网络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以及Q币、抖币、快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的涌现,与网络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活动呈现快速增加趋势,税务机关对此须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加强税收监管,防止税款流失。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对开展虚拟货币购销业务的相关网络企业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类似违法活动发生,提供了启示。

其一,加强与网络平台类企业的信息交互与数据采集,为强化监管创造条件。目前,网络企业不论是开展网络直播,还是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都须依托相关的大型网络平台来进行。为加强网络企业虚拟货币买卖等涉税业务监管,税务机关应与相关网络平台运营企业加强协作,建立平台交易数据采集机制,定期获取从事网络直播和虚拟货币交易等业务的经营主体数量、交易金额、开具发票情况、销售模式等相关涉税信息,结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数据,强化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审核。

其二,加强网络企业纳税辅导和风险监控。应结合网络公司经营特点,就运营项目正确核算、涉税业务处理、在线业务申报要点等开展专项辅导,通过增强守法意识、提高核算能力,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同时,应建立网络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模型,定期对企业技术服务费业务占比、增值税进销业务匹配度、上下游企业数量适配度、不开票业务收入占比等指标数据开展风险扫描,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征管措施,消除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