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构建新型税收征管体系的辩证统一性,抓住新质生产力带给税收征管的重要机遇。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今年全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工具,能够在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税务部门应通过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税收征管转型升级,建立健全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以新型税收征管体系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税收征管面临新变化、迎接新机遇
牢牢把握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构建新型税收征管体系的辩证统一性,既要紧紧抓住新质生产力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重要机遇,也要充分认识其带来的新变化。
新质生产力为税收征管带来新机遇。新质生产力突出新要素、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领域和新动能,催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能够拓展税收来源,而且能够提高税收收入质量。企业可以借助新质生产力,提高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扩大交易规模,理论上扩大了总体税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融合与应用,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便利条件,税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加强税收风险防控,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新质生产力为税收征管带来新变化。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组织形态、生产方式、经营模式、链条体系等方面的一系列变化。传统的行业划分、商品与服务划分标准日渐不适应,“产消者”大量涌现,特别是自然人纳税行为大量涌现,税务部门需要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范围比传统经济模式更大;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复杂,导致税收监管难度加大。现行税制要素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工业经济的运行模式及运行规律设计的,不能囊括或不能完全适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从而出现税制要素相关规定缺位的情形,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例如,原有的“企业—员工”合同制过渡到“平台—个人”的合作模式,涌现了海量的自然人纳税行为,对自然人纳税人的有效监管将是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较大挑战。再如,新经济形态下更容易发生收入来源地和利润的分离情形,会导致税收收入与税源的背离,将影响税收分配秩序和分配公平。
理性思考税收征管的变化方向
由重在管理企业纳税人向管理企业纳税人与自然人纳税人并重转变。目前,我国接近90%的税收都是以企业为征税对象,所以税收征管机制的构建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运行主要围绕企业缴纳税收而开展。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将促进市场分工主体从企业更多转向个人,催生海量的自然人纳税行为,涉税自然人的数量甚至比企业纳税人更为庞大。为避免新业态从业者偷漏税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强化自然人税收监管势在必行。在现有征管资源和征管力量的前提下,为了争取税收征管质效最大化,应逐步实现由重在管理企业纳税人向管理企业纳税人与自然人纳税人并重转变。
由重在管理间接税向管理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转变。新质生产力发展最终影响税制结构,而税制结构决定税收征管,有什么样的税制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税收征管。目前我国6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源于间接税,税收征管机制的构建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运行主要围绕着间接税而展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将加快“公司+雇员”工业经济生产方式向“平台+个人”数字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建立以自然人为征税主体的直接税制度成为数字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间接税比重持续下降、直接税比重同步上升的发展趋势,税收征管应逐步实现重在管理间接税向管理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转变。
由重在“自主报税”向“自主报税”与“自动算税”并重转变。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基本上形成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征管格局。这种自主报税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纳税人获得一种自主决定权,是对其在纳税中主体地位的一种确认。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将赋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只需要进行核对、确认,以及补正等操作。这种自动算税方式既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又能提高办税效率。随着税收大数据应用的深化细化,税收征管应逐步实现纳税人“自主报税”向“自主报税”与“自动算税”并重转变。
创新推进税收征管的转型升级
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一是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随着自然人纳税行为的大量涌现,税收征管法修订应该把自然人纳税人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明确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报送、变更、共享、归集和申报纳税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权力和第三方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明确税务部门涉税信息管理权和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二是优化纳税申报制度。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行标准税收审计文档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内容、格式,逐步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采用的预填申报表制度推广至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推动由“自主报税”转向“自动算税”,并且通过“自动算税”结果与“自主报税”情况的比对,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从而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税收遵从度。
优化税收征管体制。一是以纳税人为中心优化业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借鉴OECD成员国改革税务组织机构的经验做法,积极创造条件按纳税人类型设立业务部门,探索设立自然人税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自然人涉税事项,进一步加强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强化税收大数据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探索把税务系统数据信息由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两级集中处理,逐步转变为税务总局一级集中处理。二是逐步优化税务机构层级和数量。新质生产力必然推动税务数字化快速发展,这为税收管理服务摆脱地域限制,实现人员和机构向上集中提供了可能,因此要进一步统筹推进税务机构“健身”与“瘦身”,优化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层级,缩减基层税务部门和人员数量,逐步实现机构组织的扁平化、流程简约化、数据处理集中化。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一是完善税收协同共治机制。积极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多方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在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与协同监管等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和丰富协同功能,特别是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建共享。在人工处理模式和处理流程下,处理海量的第三方信息数据是不可想象的,必须借助新技术支撑的数据处理系统。完善社会协同机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推广“税务+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二是完善以数治税运行机制。紧紧围绕智慧税务建设目标,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大力推行数字税务账户,深入推进税收数据汇聚融合,实现自然人税费数据“一人式”、法人税费数据“一户式”、税务部门数据“一局式”、税务人员数据“一员式”、经济交易数据“一票式”、内外协同共治数据“一并式”的数据集成,扩大税收大数据资源规模和提升要素价值,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在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