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设计如何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与发展

2024年04月03日 版次:05        作者:张国钧

在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税收政策的作用更贴近市场,响应更快、时间更长、影响更大。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院校与企业形成共同体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正确趋势和方向,应把激励、促进政策进一步抓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税收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将反作用于属于经济基础的生产力。本文通过对厦门嘉庚创新实验室实地考察调研,探讨促进科技创新有效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税制设计。

税收制度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发展中的作用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它全面渗透并有机贯穿于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由此开辟出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出新动能、新优势,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从而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升级和变革。

税收作为宏观政策工具,在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实质是国家和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间接投入,即把当期应征收或者未来将征收的税款让渡给科技创新主体和投资者,用于科技创新开发、试验、应用、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全过程、全方面、全周期,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与其他政策工具相比,税收政策的作用更贴近市场,响应更快、时间更长、影响更大。

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应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通过税制设计引导科研方向,特别是收益见效慢的基础研究,让更多科技创新主体和投资者参与成果转化过程、共同分享成果转化收益;另一方面,通过税收制度的实施,推动完善“政产学研”一体化协同模式,鼓励组建企业和院校相结合的创新联合体。

厦门嘉庚创新实验室的探索

高校、科研机构、实验室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围绕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链条,推动科技创新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厦门嘉庚创新实验室作为福建在能源材料领域布局的省创新实验室之一,定位于打造“顶天立地”能源材料国家级战略科技创新平台,以攻克“卡脖子”技术为己任,坚持“企业出题—高校答题—企业结题”的思路,注重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的创新,作出“高校做不了、企业不愿做、政府不便做”的重要战略贡献,比如,在氢能领域推进PEM电解水制氢成果落地,在锂电池领域攻克硅基负极材料研发,在半导体领域攻克高端晶圆清洗剂和高端光刻介质材料。现已初步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创新机制—引进人才—股权激励—成果商业化—项目产业化”的发展路径。

从嘉庚创新实验室实践来看,其新质生产力形成流程可以划分为前端的基础及应用研究阶段、中端的产品中试阶段以及后端的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直接作用于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引导多方主体的预期,并影响生产力各要素流动,最终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

税收制度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科技创新转化,应梳理税收制度在基础及应用研究阶段、产品中试阶段、产业化阶段等不同阶段尚存在哪些问题。

基础及应用研究阶段: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科研人才吸引力有待提升。新质生产力形成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者,目前各创新实验室为吸纳发展需要的特定人才,出台的人才引进补贴、人才住房补贴等政策实质上是财政补贴,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获得高额补贴的人才,在年度汇算时全年收入将出现适用高税率的情况,导致被引进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抵消财政补贴效果。

产品中试阶段:税制支撑性及政策针对性有待提升。在税制支撑性方面,高科技产品会颠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观念,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难以判断市场接受时间、规模、成长速度。如果高科技产品因投放市场初期利润高导致增值税负担重,将不利于企业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的风险性尝试。现行政策规定,在科技部门发布名单内的先进制造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但尚无针对高科技产品销售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政策针对性方面,受产品价值易逝、市场需求波动幅度大、新产品迭代单向性等因素影响,科技创新行业在运营中可能出现“新品推广成功—初期盈利—后期销售量下跌—由盈转亏”的情况。企业前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期因长期亏损无法弥补,将迫使企业再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增加运营风险。当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创新实验室等小型科技创新企业较难满足条件,无法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化阶段:税收政策及时性、执行性、导向性有待提升。在政策及时性方面,税法规定,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目前嘉庚创新实验室以“双聘制”“劳务聘用制”为主引进国内外人才,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在政策执行性方面,目前,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既可选择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科技创新转化成果环节较为复杂,嘉庚创新实验室采用两种股权奖励模式,一是“先分后转”,即专利权由实验室和项目团队共有,产业发展公司和项目团队以知识产权入股产业公司;二是“先转后分”,即实验室独享专利权属,产业发展公司以知识产权入股,部分股权奖励给项目团队。在现实中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政策导向性方面,个人股权转让及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持股者在股权价值高点进行转让能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但若从科创企业发展角度思考,则应鼓励科技人员长期持有股权,这样更有利于团队稳定、科技革新和产品更新迭代。目前,没有针对此类问题设计具有导向性的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科创企业发展的建议

通过优化税制设计,强化“政策红利引导—研发投入增加—资本信心提升—企业效益增加”链条,推动税收政策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破除实验室“三阶段”发展难题,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减轻基础研发阶段的科技人才的税负。对实验室符合条件的科研人才财政奖励或补贴设置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科研人员税负,助力财政手段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创新实验室科研人员“双聘制”“劳务聘用制”的情况,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允许科研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同样适用免税政策,增强“产学研”的互动联动。

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制度,激励中试阶段产品创新。一是针对产品销售环节设计降低增值税成本的政策。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投入市场初期,单品因市场独占性强、售价高成本低导致毛利率高,增值税负担重,参照科技部门发布名单内的先进制造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是针对实验室成果转化提供企业所得税支持。对创新实验室孵化企业,允许以某年度的研发费用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从而减少企业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或者准许退还以前年度已缴纳的部分税款;允许对本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税前扣除。

三是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放宽对科技创新实验室孵化的创新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优化股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一是对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提供政策支持。根据目前股权转让模式,探索更有利于创新实验室的股权转让模式,完善其优惠政策享受链条。在“先分后转”模式中,对相应产业公司投资阶段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税负,提升其产品市场竞争力;在“先转后分”模式中,进一步探索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及股权政策,通过完善政策确保该模式下科技人员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其持续创新动力。

二是鼓励促进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制定更有利于长期持有股权的税收政策,确保持有时间越长,税负越低,加大科创人员持有创新企业股权的动力,引导其长期投资。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