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消费税:多国税率持续上调

——国外消费税研究系列之三
2024年04月03日 版次:0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标准,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咀嚼或鼻吸的制品均作为烟草制品。全球主要经济体在对烟草制品征收消费税时,作了更详细的分类。本文以卷烟和电子烟为研究对象,收集全球147个国家和地区卷烟和电子烟消费税税率,并对主要经济区域各国或地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卷烟消费税税率概况

在收集的147个国家或地区卷烟消费税税率情况中,从税率形式看,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有46个,采取从价定率征收的有52个,采取“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复合征收形式的国家或地区有49个。从征收环节看,仅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的国家或地区有92个,仅在销售(批发)环节征收的有10个,在生产(进口)和销售(批发)双环节分别征税的有3个。为方便比较分析,本文将各国税率全部转换为可比较的标准税率。

从量定额税率。全球卷烟采取单一从量定额税率的46个国家或地区中,税率最高的是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为775.3美元/千支(1美元约合人民币7.23元);最低的是亚洲的黎巴嫩,为0.83美元/千支。全球46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税率约为94.05美元/千支。

据统计,从量定额税率最高的10个国家或地区平均税率为261.95美元/千支,税率最低的10个国家或地区平均税率11.16美元/千支。具体到各洲来看,按照平均税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大洋洲(456.15美元/千支)、北美洲(115.85美元/千支)、欧洲(106.89美元/千支)、亚洲(62.98美元/千支)、非洲(54.76美元/千支)、南美洲(14.19美元/千支)。

从价定率税率。全球卷烟采取单一从价定率税率的52个国家或地区中,税率最高的为亚洲的约旦(1761.8%),最低的为非洲的苏丹(2%),平均税率约为102.71%。按照税率从高到低排名前5依次为:约旦(1761.8%),马达加斯加(325%)、伊拉克(300%)、科摩罗(300%)、格林纳达(200%)。具体到各洲来看,平均税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亚洲(169.1%)、北美洲(107.5%)、非洲(67.61%)、南美洲(51.4%)。在收集的数据中,欧洲及大洋洲无采取单一从价定率对卷烟征收消费税的国家或地区。

复合税率。全球采取复合税率的49个国家或地区中,税率最高的(以从量定额税率优先排名,下同)为欧洲的爱尔兰(451.08美元/千支+8.83%),最低的为非洲的卢旺达(0.74美元/千支+20%),平均税率约为(89.41美元/千支+35.37%)。按照税率从高到低排名前5的依次为:爱尔兰(451.08美元/千支+8.83%)、英国(360.14美元/千支+16.5%)、丹麦(307.69美元/千支+1%)、荷兰(263.32美元/千支+5%)、瑞典(186.7美元/千支+1%)。具体到各洲来看,平均税率从高到低依次为:欧洲(114.92美元/千支+27.79%)、亚洲(67.22美元/千支+85.79%)、南美洲(55.48美元/千支+20%)、北美洲(32.91美元/千支+31.51%)、非洲(17.7美元/千支+32.29%)。

从比较可以看出,在各主要经济区域中,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于烟草制品消费税的征收的形式更加倾向于从量定额与复合征收,而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更加依赖于从价定率,同时通过高比率税收对辖区的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加以限制。

电子烟消费税率概况

在全部147个国家或地区样本数据中,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有18个。从税率形式来看,采取单一从量定额征收的国家或地区有12个,采取单一从价定率征收的有5个,采取“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形式的国家或地区有1个。

在12个对电子烟采取单一从量定额征收的国家或地区中,9个国家对电子烟液(用于电子烟的烟弹、储液罐和其他容器中)征税,其中最高的为非洲的摩洛哥,税率均为0.98美元/毫升;最低的为亚洲的哈萨克斯坦,税率为0.018美元/毫升。此外,保加利亚对电子烟液征收消费税,税率为0.083美元/毫升;乌克兰对电子烟液征收消费税,税率为0.057美元/毫升。

在5个对电子烟采取单一从价定率征收的国家或地区中,平均税率约为87.2%。最高的为亚洲的约旦,税率为销售价的200%。按照税率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约旦(200%)、沙特阿拉伯(100%)、喀麦隆(50%)、阿联酋(50%)、中国(生产/进口环节36%+批发环节11%)。此外,在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所有国家或地区中,仅有非洲的加蓬采取“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形式,从量定额税率为21美元/千支,从价定率税率为销售价的32%。

烟草税价措施是“双赢”策略

烟草制品消费税率整体呈上升趋势。根据世卫组织总干事在2023年第七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向成员国提交的报告,2017年至2022年,133个会员国对烟草等危害健康的产品增加或引入了新的税收。如欧盟拟出台最新指令,大幅提高欧盟现有的最低卷烟税率,并扩大征税的产品类别;捷克从今年2月1日起将香烟、雪茄的消费税增加10%,并计划从2025年到2027年逐年提高5%。除欧洲外,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尼日利亚等国各自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烟酒类产品消费税率。

替代品出现导致消费税进行调整。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电子烟和尼古丁袋、贴片和口香糖等烟草替代品的出现,致使部分国家对本国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如英国提倡将电子烟作为吸烟的替代品,并允许两家国家卫生系统医院内开设电子烟商店。依然有32个国家禁止销售诸如电子烟一类的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目前各国对电子烟的税收政策并不一致。以美国为例,其在国家层面并未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但截至2022年7月,有3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电子烟征收特定数量税,如0.1~0.27美元/开放容器或者封闭系统中每毫升液体,或者从价税,如批发价格的7%~95%等。

从各国实践来看,烟草税价措施普遍被认为是“双赢”策略。有必要对烟草税进行持续、大幅度和定期调整,才能保持烟草可负担性的不断降低。同时,应完善烟草消费税结构,针对所有烟草制品实行单一税率,避免提税提价后的消费替代和向下转移。在税率形式上,应主要采用从量税而不是从价税,设定有效的卷烟最低价格,预防青少年吸烟。

课题组组长:孙红梅

课题组副组长:燕晓春

课题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安徽翻译基地 钱晶晶、李欣、韩柯庆、程柯醒、魏龙妹、程秋实、郑玉、李莉、戴吉瑶、胡志远、贾奥晴、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