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税收基金会网站发布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政府税收收入来源报告(2024版)》和《2023国际税制竞争力指数报告》。结合两个报告可以发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主要税种包括消费税、社会保险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而围绕这五个税种的税制改革或将改变一国的税制竞争力。
消费税一直是最大税收来源
收入报告指出,2022年,消费税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最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31.6%,将近1/3(收入报告所称的消费税是对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税种形式包括增值税、针对消费特定商品或服务如烟草、酒精、汽油等征收的特定消费税、销售税);其次是社会保险税,占比25.2%;紧随其后的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分别占23.6%、11.8%和5.4%。这五类税种筹集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97.1%,其他税种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2.9%。
收入报告还对1990年—2022年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税收收入来源进行了分析。报告指出,30多年来,尽管经合组织成员国从24个扩充到38个,但消费税、社会保险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五大税种地位稳固,占比从96.8%上升至97.2%。第一大税种一直是消费税,占比从30.2%上升到31.6%。社会保险税由第三大税种上升为第二大税种,占比从23.3%上升到25.2%。个人所得税占比从29.9%降至23.6%,由第二大税种降为第三大税种。企业所得税仍稳居第四大税种,但占比明显上升,从7.7%上升至11.8%。财产税占比从5.7%略降至5.4%,变化不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对不同类型税收的依赖发生了变化。与1990年相比,经合组织国家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程度平均增加1.9个百分点,而对个人所得税的依赖程度下降了6.3个百分点。这些政策变化很重要。社会保险税的税基一般较宽、税率较低,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往往较高,对劳动者增加劳动时间的选择造成一定的扭曲。
经合组织国家也变得更加依赖企业所得税收入。这是在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的情况下发生的。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之一是经合组织成员国构成的变化。1994年以来,已有14个国家新加入了经合组织。在这些国家中,哥伦比亚和墨西哥20%以上的收入来自企业所得税。在38个经合组织成员国中,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平均占比为11.8%。
收入报告最后指出,在可持续地为政府活动提供资金的同时尽量减少经济活动扭曲的税收政策十分重要。各国税收立法的决策者应继续探索如何从易造成经济活动扭曲的税收(如所得税)转向不太可能造成经济扭曲的税收(如消费税或财产税)。
各国对五大税种依赖程度有差异
尽管经合组织成员国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消费税、社会保险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这五个税种,但是依赖程度不一。
2022年,匈牙利、智利、哥伦比亚、拉脱维亚、土耳其、希腊、爱沙尼亚对消费税的依赖程度较大,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均超过了40%,依次为49.6%、47.8%、44.8%、44.5%、43.9%、42.3%、40.5%。瑞士、挪威、美国对消费税的依赖程度较轻,这三个成员国的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低于20%,依次为19.9%、19.5%和15.7%,而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平均占比为31.6%。
2022年,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日本、波兰、德国、爱沙尼亚、哥斯达黎加、西班牙、澳大利亚这10个国家来源于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了1/3,依次为46.6%、42.9%、41.9%、39.2%、38.8%、37.2%、34.8%、34.8%、34.1%、34.1%。冰岛、哥伦比亚、智利、丹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社会保险税依赖较少,占比都低于10%。冰岛、哥伦比亚、智利三国该项占比分别为8.60%、8.3%和4.1%。丹麦的占比仅为0.1%,因为该国的社会保障计划支出主要由其他税种承担,而非通过征收专门的社会保险税提供资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两个不以征收特定社会保险税来资助政府项目的国家。
2022年,对个人所得税依赖程度较高的国家包括丹麦、美国、新西兰、冰岛、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和瑞士,这些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均超过了30%,依次为56.1%、45.3%、41.5%、39.8%、39%、36.9%、31.3%、31.2%。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捷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排在后三位,占比都低于10%,依次为6.1%、6.6%和9.2%。此外,斯洛伐克和智利占比也偏低,分别为10.9%和10.5%。
2022年,对企业所得税依赖程度最高的国家是挪威,其42.4%的税收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占比超过20%的其他国家包括哥伦比亚、智利、墨西哥、澳大利亚、冰岛,占比依次为25.3%、23.7%、23.6%、22.5%和21.40%。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拉脱维亚对企业所得税依赖程度较低,占比依次为5%、4.5%、4.3%和3.2%。
财产税根据个人或企业财产的价值征收,包括房地产税、赠与税、遗产税以及净资产税。对于大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来说,财产税收入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比偏低。2022年,以色列、韩国、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和加拿大来源于财产税的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总额超过了10%,依次为12.3%、11.9%、11.3%、10.9%、10.6%、10.5%。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奥地利、墨西哥和斯洛文尼亚的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偏低,均低于2%,依次为0.5%、0.5%、0.9%、1.2%、1.4%、1.6%和1.9%。
税制改革引起竞争力排名波动
国际税收竞争力指数旨在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制度在“竞争力”和“中立性”方面的表现。符合中立性原则的税收制度则应当对引导储蓄或消费没有明显偏好,并尽量减少对企业或个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减免。
国际税收竞争力指数评价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税(不限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包括增值税、特定消费税、销售税等)、财产税、跨境税收规则5方面共计41个指标。
根据竞争力报告,爱沙尼亚连续第10年排名第一。该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实行20%的单一税率,且其财产税只适用于土地价值,居民企业取得境外利润无须缴纳国内税。
爱沙尼亚的税制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长期保持最具竞争力地位,其他排名靠前的国家的税制也因在一个或多个税种领域表现出色而获得高分。例如,拉脱维亚近年来借鉴爱沙尼亚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时经改革引入相对高效的个人劳动所得税收制度,排名第二。新西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且在很大程度上免征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的综合最高税率为39%),同时增值税税基较宽,此外不征收遗产税、财产转让税、资产税或金融交易税,排名第三。瑞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19.7%),消费税税率较低且税基广泛,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实行部分免税,排名第四。卢森堡拥有税基广泛的消费税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税收制度,排名第五。
葡萄牙、智利、法国、意大利和哥伦比亚分别排名第34位~第38位。哥伦比亚的税收制度最不具竞争力,该国对财富净值和金融交易征税,拥有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最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5%);该国的增值税制度仅覆盖了不到40%的终端消费,暴露了其在政策执行方面与其他成员国的差距。意大利的税制竞争力排名倒数第二。该国对房地产转让、遗产、金融交易以及特定资产分别征收财产或财富税,其税收对经济的扭曲尤为突出。此外,该国增值税税率(22%)相对较高,消费税税基范围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排名倒数第五。税制竞争力指数中排名靠后的国家,通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对较高,或者因设置多重税收规则导致其税制较为复杂。排名垫底的五个国家的综合企业所得税税率均高于平均水平。
与2022年相比,部分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引起了排名波动。如澳大利亚引入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排名从第6位降至第10位。比利时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欧元的,限定用其超过部分的40%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此前这一比例为70%,同时强化了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排名从第22位降至第27位。智利分阶段取消此前出台的设备器具、工业建筑物和无形资产支出全额费用化的临时性政策,扩大了增值税税基,排名从第31位降至第35位。法国将其综合企业所得税税率(包括附加税)从28.41%降至25.83%,但排名保持不变,仍为第36位。葡萄牙将亏损弥补政策改为允许无限期结转(此前为可连续结转12年进行弥补),排名从第35位上升至第34位。土耳其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从23%下调至20%,排名从第10位上升至第7位。捷克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15%提高到27%,排名从第4位跌至第5位。英国分阶段取消对厂房和设备器具购置支出130%的加计扣除政策,改为完全费用化,还将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从19%提高到25%,排名从第27位降至第30位。美国分阶段取消厂房和设备器具的完全费用化,间接研发补贴率从6.75%降至2.75%(这一比率为经合组织成员国最低),该国排名继续保持在第2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