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处室负责人指出,本案的成功查办为“以代理出口之名行骗取出口退税之实”案件的定性处理提供了借鉴,彰显税务机关从严从快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和可能不慎陷入相关业务误区的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
在外贸行业,“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外贸企业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参与出口货物的交易活动,仅收取代理服务费。近年来,职业骗税违法犯罪团伙利用外贸企业实施出口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高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外贸企业为虚增出口业绩,把代理出口当作自营出口来虚增营业收入,放任骗税团伙以其名义进行虚假出口活动;二是外贸企业具有退税资质优、退税速度快、查验率低等特点,部分外贸企业受利益驱使,容易被骗税分子利用,参与到骗税违法犯罪活动中;三是部分在外贸交易中不享受出口退税的真实出口产品信息被骗税分子获取,被其通过“买单配票”方式用于实施骗税。
不法分子以有真实货物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为掩护,逃避稽查打击,具有专业性和典型性,隐蔽性强,但“伸手必被捉”。本案的成功查办和依法依规处理即是有力注脚。
该案处理结果得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三级法院的充分认可,成为无可争议的“铁案”。这其实是全国税务稽查部门有力查办“假自营、真代理”骗取出口退税类型案件的缩影,有关外贸企业应当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识到以下方面:
一是税务机关会依法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本案中,Z公司在明知其代理出口行为应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然为了取得退税款以自营名义出口,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依法受到处理处罚,其“非故意”之说未得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支持。现实中,无论被查对象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要其实施了骗税行为并造成骗税后果,税务机关就要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
二是税务机关会依法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本案中,Z公司虽然向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垫付了退税款,但退税主体是Z公司,由其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税务机关已将税款退至该公司账户。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关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Z公司作为退税和骗税主体,税务机关应当向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
三是税务机关切实加强出口退税领域的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出口退税本是国家为鼓励支持外贸发展而出台的普惠政策,但不法分子将其视为“摇钱树”,千方百计从中非法牟利。针对这种情况,税务部门密切关注虚开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紧盯新问题、新动向,保持“严”的态势,突出“打”的震慑,让执法既不“越位”又不“缺位”。
近年来,全国税务稽查部门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关于将“五措并举”工作策略拓展运用到出口退税等重点领域和健全完善出口退税服务管理新机制的部署要求,把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作为稽查工作重点任务,全面融入税务监管一体化风险防控体系,充分发挥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持续开展典型案件曝光,着力提升打击骗税工作质效,有力护航外贸出口保稳提质。
打击骗税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2024年,税务部门将依托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持续加力,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联合利剑2024”专项行动,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敏感商品等,运用大数据开展精准选案,与多部门联动,严查狠打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全链条穿透式一体化集中打击,保持对虚开骗税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发挥税务稽查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保障经济运行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