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多重效能 进一步推动西部大开发

2024年05月15日 版次:05        作者:王婷婷

以高品质绿色税收制度、多层次开放税收机制、多领域支持创新税收政策,助力西部地区加快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自1999年党中央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大决策以来,西部地区历经20多年的发展,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时强调,要一以贯之抓好党中央推动西部大开发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升区域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力谱写西部大开发新篇章。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要求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的多重效能。

聚焦“大保护”要求,以高品质绿色税收制度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在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大保护”是基础,核心是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大美丽西部建设力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但自然环境脆弱。需要系统完备的绿色税收制度给予保护支持。为此,一是完善“多税共治”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立足部分自然资源、污染物未纳入征税范围的实际,应通过完善环境保护税法、深化资源税改革、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方式,助力西部地区的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激励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拉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二是推动绿色税费优惠政策多阶段的有效执行。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基础上,立足西部地区绿色能源产业优势,落实落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实现“绿色发展—税收支持—转型升级”的良性循环。三是完善绿色税收征管协同共治机制。立足西部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不统一、盐湖资源税征管有待规范的实际,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共治,形成税收与环保、财政、金融等“多策组合”体系。

树立“大开放”理念,以多层次开放税收机制促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北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衔接长江经济带。在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大开放”是打通一条通江达海连接全球的开发开放之路,核心是推动西部内陆地区从全国开放的“末梢”走向“前沿”,坚持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提升西部地区的对内对外开放水平。税收作为助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手段,对于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等至关重要。为此,一是以税收政策创新助推外贸新业态发展。充分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免税等政策,并积极探索促进西部地区发展海外仓等跨境电商模式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对接高标准国际税收规则,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有效落实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税收协定待遇、预约定价安排等政策,通过在西部地区打造吸引外资投资的“强磁场”,有效解决企业在“走出去”“引进来”过程中遇到的跨境涉税争议,促进存量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三是不断优化税收服务,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是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构建多层次开发平台的重要着力点,未来应根据“13+2”省区市税务局签订的《高水平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跨区域税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要求,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经营主体的实际涉税(费)需求,从推动政策执行协同、税收管理协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建立跨区域税务合作机制,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成为内畅外联的开放通道。

紧盯“高质量”目标,以多领域支持创新税收政策助力经济跨越式发展。在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高质量发展”是目标,要求整体提升西部地区的区域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此,一是提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加快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通过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鼓励相关企业在西部地区落地和投资,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优惠同质化、优惠力度欠缺、优惠方式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补充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及探索增加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为西部地区营造更具竞争力的税收环境。二是发挥税收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助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进阶要求,需要税收政策加以支持。对此,西部各省区市可在《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基础上,对企业创新行为给予税收激励,根据企业的产业定位、研发投入、成果产出等情况,加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推送和问题解答,以有效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投融资环境。三是提升税费征管协同效能,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城市群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提升成渝两地之间的税费征管协同水平,将在西部地区起到辐射示范效应。未来,在成渝两地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税款跨省电子缴库机制、签署税收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动税费征管保障制度的地方性立法,并持续完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加强税费征管协同,从制度层面规范税收利益分享和税费征管协同事项,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助力西部地区城市群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法保障研究”(22BFX09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