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给西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在西藏,应基于民营经济发展独特优势,用好税收和其他举措,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激励政策,努力消除不同所有制企业差别待遇,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创新发展之路,以及加强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谋篇布局。西部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的形成,区域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离不开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愿景的提出,更是给西部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座谈会对西部大开发作出“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要坚持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等部署要求。笔者认为,“大保护”强调在经济发展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全方位推进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成效,走绿色、科学、创新发展的道路,实现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大开放”要求对外与对内同时开放,城市与乡村政策同频、国企与民企机遇同等,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大市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高质量”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展路径全面升级。
2020年8月,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将“稳定、发展、生态、强边”确立为西藏工作的四件大事,这四件大事中,“生态”准确呼应“大保护”的要求、“稳定、发展、强边”则协同呼应“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这些要求的实现,都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发展。
“十三五”时期,西藏民营经济连续5年发展增速高于同期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贡献了西藏40%的生产总值、90%的经营主体、90%的税收和90%的就业。西藏民营经济为民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提升了人民生活水平,促进了西藏稳定发展。
西藏民营经济具有独特的发展优势。一是西藏拥有独特的旅游、农产品和文化资源,能够吸引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游客和创业者,旅游业、农牧业、文化产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业等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二是西藏民营经济可有效借助外力以提升自身能力,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召开7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每次都根据现实情况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尤其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的部署,有助于鼓励生产要素向西藏自由流动,激发当地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三是西藏“大开放”的区位优势日益凸显,对内,向东毗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外,向西向南靠近“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建国家。四是得益于各项针对性扶持政策,如西部大开发战略、对口援藏举措等,在招商、资金、税收、技术、人才等方面提供一系列支持,使西藏营商环境具有一定比较优势。
但同时,西藏依然存在交通成本较高,人口密度较小,市场环境发展不平衡,优势资源尚未被充分开发等问题,民营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较低,发展潜力受限。笔者认为,进一步发挥西藏优势,更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潜力,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激励政策。人才资源是发展第一要素。西藏科技事业起步晚、底子薄,西藏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体制机制和对技术人才的激励政策也相对滞后,人才聘用制度、考评制度、激励制度还不完善。因此,需要建立和优化民营企业引才、留才、用才长效机制,造就一批创新型、领军型企业家队伍。在税收方面,可参考现有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适度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重视人才培训的企业和相关平台提供针对性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并完善人才考评和激励机制,持续激发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
二是努力消除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待遇。笔者调研发现,西藏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有:门槛高、限制多,参与某些项目“进门难”;部分政策宣传辅导不到位或缺少实施细则,使政策难以落地;不同部门的政策之间缺乏统筹,企业享受到某部门的优惠政策,反而不利于其享受另一部门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在公平前提下,因地制宜优化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政策变化等信息;统筹政策协调,帮助民营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政策、创新支持政策等。
三是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创新发展之路。西藏生态农业资源和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基于“大保护”,可因地制宜,着重在新能源、旅游、农牧、藏药等产业领域,培育一批绿色生产示范民营企业,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工厂模式。对此,要辅导企业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绿色税收体系“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调节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创新发展之路。
四是加强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设立政府性民营企业服务专业团队。鼓励协会、商会等组建民营企业专家志愿服务队伍,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建立民营企业统计指标,健全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特点的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深化对税收大数据的运用,逐步建立起民营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