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过10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体系。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不是对现行税制做“大手术”,而是围绕改革目标对税制进行顺畅运行、增强功能的“调理”,稳步推进现代税收制度的成熟定型。
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需要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还要根据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趋势,对税收制度进行适应性的完善。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目前财政运行状况,应当把确保形成持续适度的收入汲取能力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建立与数字经济具有适配性的数字税收体系。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要求对税种结构、税基结构、税率结构、税负结构等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优化。一是基于产业数字化发展带来的征税对象、纳税人选择等税制要素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研究经营主体的交易特点、交易形式、交易性质,科学选择征税对象,设计纳税环节。二是基于数字经济、数字技术、数字资源带来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及供应链产业链结构的新变化,对商品税制、所得税制进行优化,尤其是增值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三是基于数字经济带来的投入产出方式、收入分配方式、收入分配结构、收入规模的新变化,通过科学界定个人收入的性质、规模和归属,优化个人所得税课征机制,增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四是基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被广泛应用的发展趋势,研究与之适应的生产交易、占有应用的税收政策制度,并探讨开征新税种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能性。
明确增值税的消费课税属性,强化增值税价外税机制,完善增值税课征体系。增值税是对所有经营活动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负合理、结构优化、机制顺畅非常重要。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不是对企业征税,也不是对销售者征税,而是对消费征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应在正确认识增值税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的抵扣制度、留抵退税制度、减免优惠制度,纠正增值税制中偏离增值税原理,违反经营规律的减税措施和征免方法,使增值税征收制度和各项政策更加科学有效。
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水平,完善消费税功能。明确消费税定位,协调好消费税的组织收入、保护生态环境、调节收入差距等多个目标之间的关系,进而完善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征收环节。一是适当增强消费税的收入功能,通过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适度增加消费税收入。二是在增值税税率简并后,应通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进一步发挥好消费税在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三是通过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水平的调整优化,发挥好税收调节消费的功能,特别是突出其对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的鼓励和限制,并进一步增强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制度,简化课征办法。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在收入功能这一基本定位下,兼顾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合理设计税制要素,适度调节收入分配。一是在完善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综合课征范围,如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课征范围,并优化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二是协调好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负水平。三是进一步简化综合所得的课征办法。
完善企业所得税内部结构。关键是完善税前扣除制度。一是科学界定企业经营活动中哪些开支项目可以税前扣除,科学设置税前扣除的定量标准,使各项扣除制度符合企业的经营常规。二是关注在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企业投入产出的新变化,科学界定扣除项目和标准,以及投入产出的性质和规模。三是充分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协调好两个税种的税负分配。四是基于既保证政府取得适度的税收收入,又考虑企业的合理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制度,重点规范应纳税额调整、税前扣除和优惠措施。
规范税收优惠。针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叠加,优惠方式不恰当,优惠的业务处理比较复杂,以及一些地方变相出台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的情况,清理和规范不当的税收优惠,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各项税收优惠,增强税收优惠的适当性、科学性、有效性。
总之,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需要基于系统全面的思维,科学稳步推进。强调把税制放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统筹考虑,把税收功能作用放在整个经济社会功能作用中考虑,把税收政策支持放在财政资源统筹中考虑。既要看到长远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要重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税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应以完善体系、优化结构、理顺机制、稳定税负、完备法治为着力点,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