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肩负着推动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使命。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调节工具,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技术成果开发转让减税免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系列特殊制度安排,对包括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升级等在内的企业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给予税收激励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紧密关联且可叠加享受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看作整个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牛鼻子”。
以湖南省为例,2022年,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税7.8亿元,为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64%。1.8万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677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69亿元。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从2018年的4660户增加到2023年的1.64万户,5年增加了2.52倍。2020年—2022年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和营业收入年均增幅分别为18.9%和15.6%,均高于全部企业的平均增长幅度。湖南省的工程机械、轨道交通、中小航空发动机等一批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排在全国前列。
在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未能及时得到认定,有的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的企业未能按规定归集加计扣除费用,出现税收激励政策“应享未享”。二是有的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的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项目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出现税收激励政策“不应享而享”。三是有的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应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看法不同,政策落实可能存在不准确。
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带来税收风险和税收流失。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第一,一些企业对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及认定程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等税收激励政策的具体内容掌握不够全面、准确。第二,一些企业基于追求税收减免优惠、财政奖励补助、提高资质信誉等利益驱动,通过虚报科技人员从业人数、虚列研发费用投入和加计扣除金额等,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第三,少数管理部门为了追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未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或放松了应有的监督管理。第四,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性较强,税务部门很难准确识别企业是否正确适用了税收激励政策。
笔者认为,构建并优化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之间科技创新的联动管理机制是破解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实施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上,由于较强的专业性,需要就税收、科技政策对科技企业进行专业的宣传辅导;需要两个部门之间相关财务、税收、科技信息的互通共享,更重要的是需要对有关财务指标和科技指标进行审核把关,需要对有关项目的政策适用进行准确的界定,而税务部门、科技部门各有其专长,需要管理联动,发挥合力。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湖南税务部门、科技部门为更好地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经过探索,构建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企业研发项目异议鉴定、部门信息共享和服务管理四项联动管理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机制是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管理的基础上,对税务等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请由省科技厅牵头组成的认定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认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组织权威专家团队进行复核,对经复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企业研发项目异议鉴定机制是税务部门对存在异议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按照相关程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相关科技领域的专家,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此作为税收处理的依据。
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是税务、科技等部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相关信息的及时互通共享,高效满足精准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需要。
服务管理机制则是税务、科技部门针对科技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就科技创新的税收、科技等政策进行系统宣传、辅导培训联动,目的是确保科技企业全面准确掌握税收激励政策、具体的办理流程、管理核算要求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帮助科技企业对照享受税收政策的条件与标准,精准查找指标差距和努力的着力点,促使科技企业苦练内功,“跳起来摘桃子”,通过税收激励政策的引导增加科技创新的压力与动力,通过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享受税收激励政策。
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上述四项联动机制,或是着力于通过规范问题复核和异议鉴定的流程,高效界定、有效解决疑点或争议,以从制度上确保每一户企业精准适用税收激励政策;或是通过信息共享互通、高效辅导,从源头上保障企业精准享受税收激励政策。四项机制有机配合、联动,充分体现了税收共治的要求,为高效、精准落实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职能作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一级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