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涉税案开庭

2024年06月12日 版次:04        作者:本报记者 卢慧菲

6月3日下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CER)交易的税费负担等问题,是全国首例CCER交易涉税案。两起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这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为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分别为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案件均涉及第三人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三方对于CCER交易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税费负担规则存在争议。

法庭上,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与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北京绿色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入场交易协议书》,约定其在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参与CCER交易。之后,该公司通过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分别向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购买CCER,交易已经履行完毕。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认为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应就其购买的CCER按照成交价格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遭到拒绝。

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辩称,案涉纠纷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如法院认为该案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在交易平台以及交易各方并未约定开票义务和交易价格是否含税的情况下,两被告不负有开票的义务,且CCER的性质与金融资产相似,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金融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法院应当判决驳回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开票义务,根据交易惯例和公平原则,相应的增值税税金应当由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第三人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陈述认为,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案涉交易相关增值税无代扣代缴义务,交易平台亦未扣除任何税款,不应对案涉交易承担相应的开票义务。案涉CCER交易是碳市场的现货交易,与金融商品存在明显区别,在没有明确规定其交易属于不征税或减免税项目的情况下,CCER交易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结合有关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意见,CCER交易应当由收款方开具发票,开票金额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交易主体间的约定。交易双方事先未对交易价格是否为含税价进行约定,通常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惯例、诚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具体由法院作出认定,为市场提供规则指引。

据庭审中原告和被告陈述,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与某环保科技公司达成4537898.2元的CCER交易,与某低碳科技公司达成195000元的CCER交易。

审判长主持各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这两起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之后择期宣判。

据了解,CCER是与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配额(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CEA)并列的碳资产,二者均是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核心手段之一,目的均是改善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危机。CCER作为与CEA互补衔接的交易机制,可在配额清缴时用于抵销企业一定比例的碳排放以完成履约。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上线,电力行业启动第一个履约期,碳市场对CCER需求增加。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上述案件是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上线后出现的首例涉CCER交易税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