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税路通”,服务“海外仓”

2024年06月12日 版次:06        作者:陈静

跨境电商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商务部5月3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第一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5776亿元,增长9.6%,其中出口4480亿元,增长14%。作为新型外贸基础设施,海外仓是跨境电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各地初步统计,全国跨境电商主体已超12万家,建设海外仓超2500个、面积超3000万平方米,其中专注于服务跨境电商的海外仓超1800个,面积超2200万平方米。

在带动中国制造商品“出海”,开拓国际市场“新通道”的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应注意海外仓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合规问题。

海外仓是由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或大型跨境电商卖家等专业化主体,在海外买家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自建或租用来运营的数字化智能化仓储设施,是跨境电商在境外实现本土化运营的重要依托。跨境电商卖家提前将商品运送至海外仓库,待境外买家下单订购后,再通过分拣、包装、配送等流程完成订单交付。

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并在北京、天津、深圳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同年8月,海关总署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增设上海、福州、青岛等12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在税收政策、报关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尤其9810模式涉及海外仓,如何报关及申请出口退税,一直是跨境电商企业较为关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实际已经完成对外销售;四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凭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在9810模式下,货物向海关报关后离境,但只是运抵“海外仓”进行暂时仓储,发生变化的是货物存放地点,风险与收益并未转移至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行为并未实际实现。目前,在实操中9810模式的出口退税模式为,货物出境后暂存海外仓,未实现销售行为时暂不申请退税;后续货物完成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由海外仓发货至消费者手中,交易订单销售额确认并收回外汇,按轧差结算后的金额开具出口发票,待货物已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笔者注意到,部分省份、地区目前已开展海外仓“离境即退税”“入仓即退税”试点工作,在天津、河北、青岛等地,对于试点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且收齐对应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信息后,即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先行申报出口退税。

笔者认为,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海外仓将不仅是本地仓储设施,局限于提高物流配送时效这个单一功能,而将结合目标客户需求,提供诸如拆包、产品组合等多元化、定制化的海外增值服务,成为商家的海外“触角”。

根据海外仓企业的经营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对税收管理与服务的需求,税务机关可以提供定制化服务。例如,依托“税路通”服务品牌,为海外仓运营企业提供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企业运用国际税收事项税收确定性服务、预约定价安排等,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提高出口竞争力。借鉴分析发票流促进国内市场供需对接的经验,帮助企业精确掌握海外客户地域分布特征等。

从企业端来看,在海外仓运营中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时针对运营中的各类因素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合规发展能力。当遇到涉税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寻求税收确定性服务。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