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首部法律法规。近年来,在多种政策工具的共同作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其中,绿色税收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构建,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烟叶税为主的五大绿色税种全部完成立法,搭建了多税共治的税法体系。同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绿化改造”持续推进,税收政策绿色条款日益增加,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形成多策组合的政策体系,涵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等环节,能够从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个维度对经营主体的绿色转型予以激励。以环境保护税为例,财政部5月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入104亿元,同比增长7.8%,其“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更多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和绿色转型。
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去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税收政策支持”。笔者认为,应着眼生态文明建设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强的助力。
绿色税制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引导作用有待提升。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往往会追求成本最小化,并设法将企业成本转嫁到社会成本中。倘若企业绿色转型和环保投资的成本未能得到有效转移和分担,那么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企业不会积极向绿色转型。这就需要发挥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类政策工具,引导企业增强绿色转型积极性。目前,我国绿色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不高。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绿色税种收入占当年我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2.4%,而德国近几年每年绿色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10%左右。较低的占比,不利于绿色税制调节作用的深入发挥。
绿色税制对企业的约束力度尚不够强。以环境保护税为例,该税种由排污费改革升级演变而来,基本平移沿用原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考虑到排污费制度中的征收标准较低,因此企业“税感”不够明显。
绿色税制在引导社会转变理念、增强人们环保意识和行动上的作用也有待提升。以车辆购置税为例,自2019年以来,我国车辆购置税税率始终保持10%单一税率,没有对排量不同的车辆设置差异税率。在我国汽车消费仍在增长的背景下,车辆购置税对碳减排的调节作用、对绿色消费理念的引领作用还不够有力。
绿色税制的系统性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绿色税制的“四梁八柱”已初步构建,但其系统性还不够完善。从减碳角度看,国际社会主要以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这两个工具应对碳排放。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且取得运营成效,但碳税制度尚未建立,通过税收制度将碳排放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一效果尚未达成。
此外,我国现行绿色税制的科学性有待提升。比如,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只对矿产资源、盐及试点地区水资源征税,而对草场、滩涂等尚未纳入征税范围,与我国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不相适应。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度、丰富性、灵活性等有待提升。例如,节能减排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但企业所得税中对节能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计收入政策所依据的优惠目录更新不够及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相对节能减排技术发展而言较为滞后。
绿色税收征管的外部协同性有待提升。从笔者的实践经验看,绿色税收征管的外部依赖性较强。比如,在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对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的应税污染物数据有很强的依赖性;在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中,需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批准信息;在水资源税征管中,税务部门需要和水利部门协同推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和联网工作,才能对重点企业实际取水量进行实时在线监测,继而有效开展征管。
笔者认为,落实好《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对税收作用提出的更高要求,绿色税制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力”。
进一步提升绿色税制的系统性科学性。应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加强绿色税收体系顶层设计。根据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实际,适时研究和考虑碳税制度设计,循序渐进地构建以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行的复合碳减排体系。研究考虑拓宽绿色税收征税范围,适时将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光学污染等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进一步细化资源税税目层级,对现行资源税中未列举的由各省级地方规定是否开征的非金属矿及其他有色金属矿,应在税法中明晰该类税目设置;适时将森林、草原、滩涂、湿地等生态价值较高的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把对环境有危害的电子产品适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特点。
进一步增强绿色税制的引导作用。绿色税制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引导作用,体现在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个维度。就正向激励来看,有必要通过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激励经营主体主动开展绿色研发创新,例如对企业的绿色生产技术创新、绿色工艺革新等,给予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就反向约束来看,绿色税收体系应坚持行为追责、奖惩分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进行加重惩罚,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循环怪圈,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动力。
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绿色税收征管对外部数据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建立完善的跨部门征管协作机制尤为必要。在法律层面上,应理顺现有税收征管法制体系,厘清税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各有关部门的权责边界,做好政策衔接,健全各单行绿色税种征管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为深化各部门精诚共治提供法律支撑。在涉税信息互通上,建议由各省政府部门推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利等多部门涉税信息的统一、集成、分析和运用,更好实现对环境污染源头数据的有效掌控。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