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已超过四成。
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数字经济可能带来三方面的收入:一是在既有税收体系下对数字经济征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二是基于数据资产是否要开征新的税种,例如数字资产税;三是政府作为产权所有人,将拥有的部分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转让给市场取得的收入。
实现这些收入,应首先解决好几个问题:一是解决数据资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权利归属界定是利益归属、利益分配的前提。二是定价问题,有必要构建一种价格公允、科学反映数据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三是解决新的制度如何内嵌到既有财政体制中。例如税收如何分成,如何解决数据资源的区域分布差异等。
值得注意的是,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配套制度建设应从长计议,坚持促进数字经济和呵护行业发展,坚持统筹行业调控和合规监管,坚持规范与发展、效率与公平并重的顶层设计思路。
(作者系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