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数据财政建设的必要性

2024年07月10日 版次:05        作者:朱扬勇

数据领域的财税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建议以地市为单位开展试点,构建与数据供给、流通、应用过程相匹配的数据财政制度,同时探索“数据资源转移”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一项新内容。

数据财政是数据开发和流通过程中适配的财税制度的概括和总称,包括狭义数据财政和广义数据财政。狭义的数据财政指政府负责公共性数据进入市场前所需服务涉及的财政收支活动;广义的数据财政包括政府和市场更多主体、更大范围的所有数据生产、使用、流通过程中的财政活动,涉及税费等各种财税方式和手段。

推进数据财政建设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关注两类主要问题,一是数据资源的公共利益问题,二是公共数据运营的制度体系问题。

在数据资源的公共利益方面,人们的日常生活会产生大量与个人紧密相关的数据,这些数据在多个领域和平台上发挥作用,并可能被平台经济企业用于商业盈利。尽管这些数据可能已经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匿名化处理,但企业仍然能够基于这些数据获取巨额利益。当这些数据被企业使用时,个人主张权益是极其困难的。具体来说,很难证明个人在各个平台上的数据产生了多少价值、形成了多少收益。这种情况需要国家财政介入,探讨是否应由国家代表民众向数字平台经济企业征收一定的税费,以反映个人数据收益的应得部分,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建设公共福利。这一过程实际上体现了公共数据“还数于民”的原则。公共数据资产价值概念的核心在于这一价值应当能够被公民共享,而非仅限于企业从中获取收益,进而造成新的发展不平衡或不公平现象。

从政府角度来看,如果政府在初期投入不足,服务质量不高,那么在集聚数据资源方面会有所欠缺,进而导致数据资源的累积不足,形成“数据资源型贫困”。这一现象与国家当前致力于消除不平衡发展的目标相悖。针对这一问题,财政的转移支付成为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需要探讨在现有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是否能够将数据资源进行转移,为边远贫困地区提供一定程度的数据资源支持,让“数据资源型贫困”地区有发展数字经济的数据要素资源。这是一个新兴的问题,需要从数据财政的角度深入思考。另外,鉴于数字经济的庞大规模,其快速发展必然带动财政收入的增长。然而,这种增长以何种方式实现?如何具体实施增长策略?如何确保增长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这些都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的重要问题。

在公共数据运营的制度体系方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体系中的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收益实现等问题均未解决。另外,对于大规模的公共数据入市,应考虑建立专门的公共数据市场(例如大宗数据市场),实现公共数据的公平、公正、公开交易。

可持续性的数据开放共享的需要。总体来看,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运营的数据开放平台的数据更新速度趋于缓慢,更新内容的质量一般,往往未能开放高价值数据,背后的部分原因在于政府和财政部门在支持数据开放共享方面存在财力紧张问题,无法实现收支平衡。

数据垄断与大型数字经济企业发展相平衡的需要。数据量的增加往往能提升服务质量,服务质量的提升又会进一步吸引数据积累。这样的“数据引力效应”会导致数据在平台经济企业集聚,可能形成数据垄断。因此,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发展平台经济又不能形成数据垄断,从而实现数字经济的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这需要数据财政来调节。

当数据要素作为投入品时,哪些环节可以设计税费收益需要深入探讨。与传统税收相比,数据领域的税收具有独特性,需要专门设计和考虑。

具体来看,数据领域的财税制度设计存在一些技术性挑战。比如,在制定法规时,一些地方性法规通常会有“结合本地实际”“辖区”等字样,但数据是流动的,不像土地厂房有很明显的行政辖区的观念,很难用“辖区”概念对数据资产流动进行制度设计。比如,数据产品需要标准化的量纲,就像图书通过“册”这一单位计量,石油通过“桶”这一单位来计量,数据是否可以把各种文字、图形等信息都放入一个统一的“盒子”中,采用类似“一盒”或“一箱”的量化单位来处理,都需要研究。

财税制度的设计应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建议以地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对政府数据资产的投入与产出进行适当分析,确保政府未来征收税费时有充分的依据。同时,政府数据资产的建设和运营制度体系也应开展试点,以期在未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构建与数据供给、流通、应用过程相匹配的数据财税制度。

(作者系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教授、数据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