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纳税信用评价在招商引资、招投标、融资等方面得到运用,对经营主体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笔者在实践中了解到,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仍有一些待改进之处。
《办法》自2003年出台以来,仅于2014年和2018年对部分内容作过调整,2016年“营改增”,2019年增值税抵扣政策重大调整,纳税信用评价办法皆未进行相应调整。如《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可以修复和复评的条件,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扣5分,30日内进行纠正且税款在1000元以下的,加5分”。但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有的主管税务机关仅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发出催报通知,未就其行为可能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及时发出相关预警信息,只是待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后,再启动修复程序。以某地纳税信用评价为样本,当年参评户为43981户,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户为2182户,占5%,对经营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
纳税人在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由于涉及外省市的关联纳税人或是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户的结果评价,需要启动修复程序,依靠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发起,异地税务机关响应渠道不够顺畅。例如,某纳税人是当地经营多年的老企业,其税法遵从度一直很好,是多年A级纳税人,因法定代表人在外地有关联纳税人被判定为D级,系统直接判定该户纳税人D级,导致企业不能正常开具发票。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应成为经营主体发展动力,针对纳税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规章制度,修订指标体系。对涉及营业税等已改革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加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手段、新举措等相关内容。此外,企业存在新投资时,因为投资规模较大形成的增值税留抵,其尚未形成收入前周期可能较长,可能会出现连续零申报情形,建议对相关指标进行修订。
二是纳税人个别税种未申报受到扣分惩戒分值过大,对因漏报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扣分达不到警戒遵从效果,建议对此类情形缩小扣分分值。对于纳税人信用结果的修复或复评,应从纳税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对国家税收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价值判断。通过集体审议,对非主观故意且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予以修复或复评,发挥通过税收管理塑造良好市场环境的作用。
三是建立事前、事中预警机制,在纳税人日常开展经营活动或办理注销时,通过征纳互动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建立跨区域信用修复或复评联动机制,利用跨区域征纳互动平台,实现跨省、市的信用评价修复或复评。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