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网络直播平台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直播发布者身份与经营信息的义务。从两年来税务机关采集直播平台信息的情况看,大部分平台对该项工作较为支持配合,也能按照规定时间、格式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税务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在于如何确定采集数据项,以及对采集的数据开展有效运用。
《意见》规定,直播平台报送的信息包括“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目前税务机关收集到的也基本为上述信息,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目前绝大部分主播是在MCN机构(为创作者或内容生产者提供专业化服务和支持的机构)注册的,直播平台报送直播主体身份、取酬账户、收入及营利情况等信息时,仅对应到某某MCN机构,无法细分到具体主播。想取得自然人主播的明细与收入情况,还需要MCN机构配合提供经营数据。《意见》并未规定直播机构的数据报送义务,加之MCN机构通常遍布全国范围,并不属于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税务机关在了解信息、约谈取证时存在障碍和困难。
二是在直播带货的经济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分别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发布者和带货产品的商家。网络直播发布者(主播或机构)的收入,不仅来源于网络直播平台支付,更多是商家基于带货的合同关系支付的“坑位费”、提成等费用。因此,仅监测平台支付给主播的费用,无法掌握带货主播的收入全貌。
三是目前直播平台报送信息尚未在全国推开,仅在部分地区试点,数据获取量有限,尤其是欠缺头部直播平台的数据。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明确网络平台企业信息报送的法定义务,增加对MCN等直播机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规定,打通直播涉税数据分析的“最后一公里”。同时增加报送直播带货产品的商家信息,平台可以通过直播间链接获取商家的信息并提供给税务机关。
建议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以及部门间数据共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的原则,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这既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又能减少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渠道。
在目前直播平台单向报送单一信息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可进一步创新模式,将数据接口嵌入直播平台的交易、财务结算等自有系统,直接获取平台的订单交易等数据,实现每一次交易活动自动生成发票信息,甚至未来可以探索伴随每次交易计算纳税金额,完成发票所承载的经济交易信息全量归集,实现“交易即开票、开票即采数、采数即申报、申报即缴税”。通过将监管平台与直播平台联通,探索加强交易、支付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实时信息监测。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