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税务部门采取多种举措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效促进了争议化解,也全面提升了依法行政水平。形成这个良好局面,除了税务机关的努力付出,也与税务行政复议自身具有的优势直接相关。相较于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更便于化解矛盾纠纷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把握方面比法院更有优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也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与具体实践,其在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理解与判断方面,比没有相关职权和具体实践的法院具有天然的优势。税务行政诉讼重在审查合法性,而税务行政复议则既考虑合法性,又考虑合理性。如四川等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时,既做到合法合规,又做到合情合理,充分体现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势。
税务行政复议在对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终局性以及执行性方面优于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其作出的税务复议决定,下级税务机关必须服从和执行。法院并非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税务机关有权提起上诉。通常,相比执行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效率和质量都更高。如浙江等地税务机关在作出变更复议决定之后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并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达到从个案纠错到整体规范的效果,这也是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体现。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调解方面的效率远高于法院。行政调解的本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说服税务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各让一步。法院在调解时,既需要说服行政相对人,也需要说服税务机关。由于复议机关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税务机关对复议机关的调解建议原则上应当遵从,因此,复议机关主持的调解往往只需要说服行政相对人即可,调解的难度大大降低。如浙江临海市税务机关组建调解专班,从税款争议化解、行政复议程序讲解、法律渠道救助等方面进行调解,最终将税费矛盾争议化解在源头,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更多措施,进一步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促进税费矛盾争议化解。
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便利性。比如,既允许纳税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也允许纳税人以口头形式申请复议。充分发挥各种网络平台的作用,允许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官方网站、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复议。
进一步打消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顾虑。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要主动告知纳税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复议程序,不能给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造成任何障碍或压力,上级税务机关也不宜将申请复议的数量作为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的指标。通过有关措施,增强人们选择税务行政复议解决争议的意愿。
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现实中,大多数税务行政争议是政策理解偏差所致,绝大多数纳税人是讲道理的,因此,通过耐心的行政调解来化解税务争议,可以有效避免争议进入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在纳税人申请复议前后都应当积极安排行政调解,一旦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分析政策、交流观点,税务争议的化解就成功了一半。即使最后仍要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前期的调解工作也能发挥积极作用,提高纳税人对复议和诉讼结果的接受程度。
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对合理性的审查。复议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既要做到合法合规,也要做到合情合理,确保税务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这样的复议结果可以让涉案纳税人更容易接受,也向广大纳税人传递出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公平公正的信息,进而使更多纳税人遇到税务行政纠纷时愿意申请复议,愿意接受复议结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