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外开放带动经济快速发展,到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努力和成果有目共睹。笔者认为,理解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高水平”,应从3个方面展开,即:开放领域的拓展、开放层次的深化、开放质量的提升。
开放领域的拓展主要体现在服务业的新兴机遇。长期以来,中国对外开放的重点是制造业。近年来,中国在服务业领域持续缩减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不断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和范围。比如,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推动出台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电信、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推动科技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等领域开放。
同时,中国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推进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取消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外资持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独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比如,摩根大通(中国)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中国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证券公司,渣打证券(中国)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获准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4类证券业务,并于今年3月正式展业等,这些都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为国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广阔市场空间,还为中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活力,提高了中国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
税收政策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中国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服务实施增值税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并给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有效降低服务贸易企业成本,推动服务业结构优化和高附加值服务创新。面向未来,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中国服务贸易在全球市场中的领先地位,应加强与服务贸易伙伴国的税收政策协调,以避免双重征税,促进跨境服务贸易便利化。同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的办税体验。
开放层次的深化主要体现在推进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即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的开放。中国正逐渐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制度型开放,从传统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转向实现同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协调和衔接,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开放的系统性和制度性正在逐步显现。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取代了原有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限制。2023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方面提出24条政策措施,对于中国稳定外资规模、提高引资质量、优化外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澳洲会计师公会在今年初发布的《2024年中国内地经济与商业前景调研》显示,众多跨国企业倾向把中国内地市场作为企业中期拓展的目的地,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城市群等开放程度高、与全球市场联系紧密、创新文化活跃的区域。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研发设备引进税收减免、外资研发中心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共同编织出一张吸引外资和国际人才的强大网络。
在全球化背景下,制度型开放在促进深层次改革方面扮演着催化剂的角色。制度型开放不仅要求放宽市场准入,还要求深化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层面的改革,以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高质量外资进入,促进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笔者认为,包括财税体制改革在内的系列改革,正勾勒出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图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简化税制、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等,还应建立健全跨境税收协调机制,防止双重征税,增强税收透明度和合规性,以更大力度支持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放质量的提升主要体现在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是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例如,中国汽车品牌通过广泛应用数字技术并积极“出海”,使中国新能源汽车的智能化水平得到海外消费者的广泛认可,成功地将中国新能源汽车推向国际市场,中国连续多年成为新能源汽车产销第一大国。
中国一直对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强有力的税收支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等,都促进了中国产业结构向高端、智能与绿色方向升级。接下来,应以更加精准、动态调整的税收政策和举措,继续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和人才等资源加快聚集和深度融合,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优势。
(作者系澳洲会计师公会华东和华中区委员会会长,澳洲资深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