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化税制改革提出了要求。深化税制改革的目的是形成恰当的收入汲取能力和经济社会调控能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财力保障和政策支持。
笔者认为,税制改革应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一方面,税收制度对政府和市场、经济和社会、效率和公平、活力和体系、发展和安全等几方面关系均有影响。另一方面,财政资源包括税收在内等多个方面,出于健全预算制度和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需要,应当基于政府整体收入来考察、评价、设计各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因此,税制改革需要从财政可持续性、各经营主体长远发展等角度进行综合考察。
从《决定》具体部署来看,税制改革重点有以下方面:
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一是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需要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技术、数据资源广泛应用的新情况,包括生产方式、经营模式、收入分配等的新变化,创新适配新业态发展的税收制度。二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不论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还是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一定要依法推进,符合税收法律基本要求。三是健全直接税体系。不仅应提高直接税比重,还应更好地发挥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激励创业就业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需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既要强调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又要考虑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还要考虑增加居民财产性所得。建立和完善财产税制度是完善直接税体系的重要一环。四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笔者观察到,各级税务部门在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方面已经有了很大进展,建议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推进精诚共治。《决定》提出,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健全各级税务机关同地方政府的协作配合机制,应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这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优化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税制基础。一是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增值税抵扣是否充分、退税机制是否科学,不仅涉及企业税负问题,也涉及地区之间税收利益问题,增值税改革应当做到应抵尽抵,抵扣链条完整,留抵退税条件合理、规模适度、应退尽退,同时,需要考虑新业态、新模式下产供销链条变化下的抵扣等新情况。二是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消费税改革可能涉及后续管理的问题、地区间利益关系的调整,甚至是地方财力调配的问题,应当“稳步”而非“快速”推进。三是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这一改革应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实施,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应该不会比目前税率更高,总体上不会加重纳税人负担。
除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决定》中多项改革任务涉及税收制度政策的调整优化。例如,在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方面,提出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笔者理解这一改革任务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通过更科学合理的政策设计,使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更好地兼顾政府收入和企业负担。又如,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方面,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在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方面,提出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绿色税制。应进一步完善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在内的绿色税制,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挥更大作用。再如,在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方面,提出加强税收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目前,我国在相关税制建设、税收政策完善上已取得很大进展,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和其他领域的多边合作。此外,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在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提出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方面,提出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等。这些改革任务均需要税收的协同配合,才能落实好全会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