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研究”一词,体现了改革的前瞻性,“适应”一词体现了改革的匹配性。笔者认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需要按照管理和激励均衡、规范与宽松并重、制度明确与制度包容兼顾、制度和技术并行的原则推进。从整体思路来看,首先,改革应进一步明确哪些问题可以由政策和管理解决;其次,进一步明确税收制度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改革或适应性完善;最后,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开展创新性研究,如针对数据要素的税制设计。
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应服务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等改革重点任务。
匹配数字经济发展的增值税改革。一是应明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明确课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的适用,同时逐步缩小销售货物与服务的税率差。二是在通过法律明确平台负有提供交易信息义务和具备征管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明确依托平台经营的各类主体,无论单位和个人的销售行为,无论以何种方式、渠道取得的全部收入,均应按照相应销售项目,确认为销售收入或视同销售纳税。同时根据合理税负的原则,对相应中小纳税主体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三是对于数字经济中供需双方共同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在价值属性、价值分割等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宜按照传统方式课税,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相应完善。四是研究数据市场交易、虚拟财产交易等新交易行为的交易性质、税基确定等基本问题,为设计科学合理课税机制奠定基础。
匹配数字经济发展的所得税改革。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各类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个人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一方面,明确个人提供网络服务、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收入性质和适用税目,明确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以各种方式、各种形式取得的经济利益均属于个人收入范围;另一方面,逐步完善税率结构,均衡各类所得的税负水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结合“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推行情况,在遵循国际普遍适用原则的前提下,对常设机构、预提所得税制度等进行完善。
进一步创新财税制度。在税收制度方面,研究实施数据税、数字服务税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实施推动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在财政制度方面,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可通过专项投资、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数字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欠发达地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更好条件。在税收分配方面,建立完善有助于均衡地区财力的税收分配制度,在销售市场涉及地区,按照消费者数量、金额等相关因素分配来自平台企业的税收收入。
推动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与完善。继续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推动税收大数据应用、电子税务局等效能提升。对应全会新提出的改革举措,完善自然人税收、消费税、税收优惠等重点领域的管理,构建征管与政策良性互动的格局,进一步推动涉税数据共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