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应坚持“谁保护、谁受益”原则

2024年08月07日 版次:07        作者:朱帆 叶唯一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作为浙江省台州市最大的水源地,长潭水库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但环长潭区域经济发展长期受到制约。在水资源费改税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绿色税收的调控职能,在保护好城市“大水缸”的同时,提升库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长潭水库湖面面积达36平方千米,集雨面积达441.3平方千米,最大库容达7.32亿立方米,是一座以城市供水为主,集防洪、灌溉、发电等综合利用于一体的大型水库。它的建成,从根本上改善了台州椒江、黄岩、温岭和临海西岑共100多万亩农田的水利条件,同时为灌区提供了电力,为工业和居民提供了生活用水。

为了保护好这个城市的“大水缸”,台州市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出台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明确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推进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2003年开始,建立了每年600万元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缓解水库保护资金紧张问题。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与环境风险防范工程,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尽可能避免人类活动对水源地的影响,有效保障水库供水安全。

建库60年来,台州市陆续移出了库区总人口的23%,但目前仍有户籍人口约10万人。他们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失去了一定的发展机遇,同时受日趋严峻的生态要求制约,其生产生活也受到了严格限制。这些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库区人民保护长潭水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水源地的长效保护。

从黄岩当地水资源费的征缴情况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水资源费费率水平总体较低,在节约水资源利用上发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水资源费征收较税收征管缺乏必要刚性,取水户缴费意识不强。

从各地试点经验来看,“费改税”后水资源税收入相比水资源费有较大增长,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水资源税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税务局和水利局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共享沟通机制,避免了由多部门收取水资源费而出现的少缴、漏缴的混乱现象。二是税收执法的刚性提高了税法遵从度。针对欠费管理,费改税后税务部门可通过更有力的手段,比如对欠税依法采取公告、联合惩戒等措施督促纳税人缴费人自觉履行义务。

“费改税”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加强用水管理,调节用水结构向利好方向发展,增强纳税人的节水意识。通过水资源税的收取,可以引导大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

为加强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需要,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依据“权责一致、公平公正”补偿原则,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理念,要求得到丰富优质的水源或经济价值的受益者,依据实际取(用)水量来量化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将筹集到的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分配到库区的水资源保护建设和对库区人民的生态补偿资金中去。

实践证明,“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是一种基于生态补偿机制、共同治理和共享成果、责任与权益对应的理念。这种理念有助于激励各方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水资源保护中来。

“谁保护、谁受益”理念在水资源税征收的资金利用上同样值得借鉴。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的本质就是希望用收费调节用水需求,引导人们形成科学合理的用水观。同时希望将水资源税征收的资金,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修复,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目前浙江省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基层水利部门分配比例不高,并且缺乏地区间的调节。笔者了解到,部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省份实行水资源税后,也存在未专款专用、水资源税被纳入财政统一收支,水资源相关经费无法充分保障的情况。

笔者认为,水资源费改税应当建立专款专用制度,确保资金得到充分专项利用,如水资源保护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水资源生态补偿等。同时应将水资源税专款专用制度与“谁保护、谁受益”理念相结合,建立公平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机制,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